结婚是人生大喜事,本该是喜气洋洋的,可是杭州即将成婚的沈先生却高兴不起来。好好地去婚检,婚检结果却颠覆沈先生二十几年的认知,本来是铁骨铮铮的男子汉,而婚检报告却显示沈先生生理上是个“女娇娥”,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儿呢?
4月2日,沈先生在杭州市临平区妇幼保健院进行婚前检查,检查结果显示沈先生的染色体是46XX,竟然与妻子的一样。沈先生大受震撼,急忙询问医生,医生诊断沈先生很难怀孕,并要求沈先生做相关精子检验,而精子检验报告显示沈先生各项指标正常。面对两份结果相矛盾的报告,医生仍坚称沈先生很难怀孕,并表示婚检报告很少出错,确实是沈先生自身的问题。得知这个噩耗,沈先生极度悲伤,差点和未婚妻分手。
然而反转来了,一周后,医院重新检验,这次检验结果显示为46XY,原来上次是检验机构制作报告时,不小心写错了一个字母。沈先生身体正常,没有问题。这真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大乌龙事件,虽然医院和检验机构又重新出具了报告,但是沈先生为此也遭受了精神上的伤害和经济上的损失,那么沈先生该怎样维权呢?
在对医院医务科长的采访中,我们可以知道,该检验机构并非是医院内部的部门,是独立的第三方检验机构,那么是不是与医院无关,只用找检验机构就可以了?
当然不是!医院想把自己摘出来,撇清关系是不可能的。而且医院才是第一责任人!沈先生把钱交给医院做检验时,沈先生与医院的服务合同关系就成立了,此时合同双方就是沈先生和医院。根据《民法典》第465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不管医院是自己做的检验还是委托的第三方做的,有问题就找医院,医院收钱了,就是责任人。
既然这样,那检验机构就置身事外了?当然也不是,医院把这件事委托给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就对医院负责,医院也不能白白背了黑锅,可以根据与检验机构签的委托合同再去追究检验机构,让检验机构把赔的钱补上,不过这也不是咱们关心的事。
那沈先生究竟能要求什么赔偿呢?法律上无非是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赔偿了,不着急,我们一个一个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那么沈先生就可以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也就是多做的那个精子检验费用,为解决这个事情用的交通费和请假扣的工资,总之为解决这个事情所产生的必需的费用都在赔偿范围内。
至于精神赔偿嘛,《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很遗憾,沈先生虽然极度悲伤,但也只是悲伤,没有出现自杀、自伤、精神失常的情况,没有影响正常生活,那么就没有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不能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不过话说回来,人生无常,大肠包小肠,沈先生遇到这种事,也是很让人同情,这事说大也不大,损失金额较小,向法院提起诉讼,费时费力不划算,没有必要。希望后续追偿的时候,医院能够好好配合,给沈先生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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