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杨再春受贿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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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至2022年,被告人杨再春利用担任贵州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秘书长,贵州省总工会党组成员、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党组副书记、党组书记、副主席等职务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公司经营、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093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杨再春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杨再春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杨再春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本案将择期宣判。

今年3月20日消息,杨再春被查;9月4日消息,他被开除党籍。

经查,杨再春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并收受财物;廉洁底线失守,私德不修,搞钱色交易;对党纪国法毫无敬畏之心,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公司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杨再春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贵州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贵州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杨再春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开信息显示,杨再春出生于1963年1月,贵州铜仁人,长期任职贵州省总工会,曾任贵州省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等职,2017年任贵州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2022年1月任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后卸任,至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