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30日,“潇湘晨报”发布的一则短视频引发了社会关注:宁波一五金加工厂生产的铝管出口美国、以色列;被鉴定为“枪支散件”后,负责人一审获刑15年。有人设问:“五金加工厂涉嫌造枪吗?”过失不构成枪支违法犯罪,但法律证成,还得从枪支的认定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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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法律问答·枪支认定

一、“枪支认定”概说

作为各类社会关系保护法的《刑法》不可能规定枪支的认定,《枪支管理法》第八章“附则”具体规定了枪支的认定。第四十六条是枪支认定的一般性规定,而第四十七条则是例外性规定;所谓例外性规定,是指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枪支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从而排除一般规定的适用。

根据上述规定,不超过4.5毫米气步枪的游艺活动较为普遍,如:在庙会等群众性活动中,“一分钱打一枪,中一枪奖励一枪”等游戏随处可见;随着禁枪活动的“升级”,包括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以及游艺活动基本被取缔。禁枪的实质事实上“冻结”了例外性规定的适用。

根据《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枪支的主要零部件等的制造、配售、运输也适用本法;但多数行政、司法人员没有认识到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即:民用枪支的研制和定型,由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组织实施。

上述片面认识的结果可能造成,生产诸如木工使用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射钉枪也可能被认定为枪支制造。有人可能要问,为何有上述认识呢?多数原因为目前民用枪支的定型可能还没有具体标准,或者有具体标准,但没有公布。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实际上规定了民用枪支标准,即:民用枪支的定型不应是便于携带的“手枪”,且其动力不应是火药。根据前述“标准”推理,民间制造的大型“地枪”可以评价为炮,以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射钉枪等均不能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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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认定”概说

二、“制造枪支罪”的性质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了制造枪支罪,分别对应的普通人和特定企业;目前的司法实践对第一百二十五条制造,或者认定枪支的标准门槛较低,如:根据现行标准,其杀伤力可能低于“弹弓”。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事实上规定了枪支杀伤力标准,如:“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根据前述规定,该标准分为两类,即:外伤与麻醉杀伤。有人可能要问,现行外伤杀伤标准为何规定较低?

制定人可能将“足以致人伤亡”分解为足以“致人伤”和“致人亡”,而“弹弓”的杀伤力足以致人伤;但从文义解释分析,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伤亡”需作同等,或者类似的解释,足以致人伤的标准不符合本条的规定。

有人可能要问,上述标准是怎样制定的呢?对制造枪支罪的性质有不同的认识,其标准也不相同。抽象危险犯理论主导了相关标准的制定,或者罪名的认定,如: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驶被认为是抽象的危险犯,因本罪的法定刑较轻,目前醉驾仍可能是“第一大”刑事案件。

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则是“传统”的抽象危险犯,如:在刑法理论中,最初被认为抽象危险犯的除了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还包括非法制造枪支罪。但在本文看来,《刑法》第十三条有“但书”的规定,法律人对任何犯罪应以不能犯的理论理解;抽象危险犯理论目前已没有任何法律根据,抽象危险犯大致根据为,类推了清末对枪支火药的管理规定。

有人可能要问,宁波一五金加工厂生产的铝管出口美国、以色列,是否符合《刑法》《枪支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三、“制造枪支罪”的成立和构成要件

法律后果,或者法律责任的成立和构成要件不同。从字面理解,成立要件,是指某一法律事实适用“本法”而承担责任的情形,如:枪支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适用《枪支管理法》;形象的比喻是,法律后果的成立要件从外观上看是“平面”的。

构成要件,是指某一法律事实适用“他律”而承担责任的情形,如:枪支违法行为承担刑事、民事责任分别适用《刑法》《民法典》;形象的观察是,法律后果的构成要件在外观上看是“立体”的。

根据上述理解,犯罪既有成立要件,也有构成要件;仅以《刑法》的规定认定为犯罪为成立要件,而以《刑法》第三条规定的“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中的法律认定为犯罪是构成要件。

目前,极少数具体犯罪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如:多数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法律依据是《宪法》,《刑法》直接规定了犯罪,成立与构成要件相同;多数具体犯罪有“法律明文规定”,如:《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非法采矿罪成立和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根据《刑法》总则和分则的规定,认定非法采矿罪是成立要件,主要包括犯罪主体、客观行为等,如,非法采沙的“情节严重”通常为一定的数额等。

第二,非法采矿罪有“法律明文规定”,通过《矿产资源法》认定非法采矿罪就是构成要件,如:根据第三十九条规定“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是本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理论所称的构成要件事实是成立要件,仅适用具体犯罪仅由《刑法》独立的规定罪名,而多数具体犯罪有构成要件;从非法采矿罪的成立和构成要件分析,区分成立和构成要件涉及罪与非罪,如,多数非法采矿刑事责任的追究并没有考虑“拒不停止开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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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枪支罪”的成立和构成要件

具体落实到“宁波一五金加工厂生产的铝管出口美国、以色列”案件:《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了非法制造枪支罪,本罪是故意犯罪;宁波一五金加工厂倘若没有认识到铝管是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就不符合“制造枪支罪”的成立要件。司法机关没有必要审查本罪的构成要件,此为《刑法》适用“谦让性”,或者罪刑法定的具体表现。

主要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民用枪支的研制和定型,由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第四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为开展游艺活动,可以配置口径不超过4.5毫米的气步枪。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 第四十八条 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