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邹成效
今天看到这样一起法治新闻。
【共同社广州11月30日电】关于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发生的10岁日籍男童遇袭身亡案,多名日中关系消息人士30日透露,中国警方以涉嫌杀人为由,正式逮捕了在案发现场抓获的四十多岁中国籍男子。
预计今后将面向起诉推进相关程序。中方未公布作案动机等案件背景因素。
该案发生在9月18日早晨,男童在上学途中被刺中,虽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但在19日凌晨死亡。有意见认为当天是“九·一八”事变93周年,反日情绪高涨,是针对日本人的犯罪。中国有关部门说明称是“偶发个案”。
稍有刑事法律常识的朋友看到这条新闻,都会感到奇怪,怎么11月30日才逮捕,是不是晚了一点?
作为一名资深LSP和有着十六年刑事办案经验的老公安,我来给大家捋一捋正常的刑事流程。
9月18日早晨作案,假设当天上午10点就已抓获犯罪嫌疑人,则对其采取刑事传唤强制措施,在公安办案中心审查24小时至9月19日上午10点,转为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有的朋友认为这种重大刑事案件有可能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事实上,这起案件是不可能的。
证据不足,口供抵赖的犯罪嫌疑人才有可能对其指定场所监视居住,由办案人员对其进行触及灵魂的法制教育。
而这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恐怕是唯恐别人不知道日本男童是他下的毒手,就差当众作诗一首:“引刀成一快,不负爱国头”了。
9月19日刑事拘留七天,至9月26日后延长三十日,刑事拘留期限延至10月19日。
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在10月19日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而人民检察院将在七天内审查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也就是说,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10月26日人民检察院就应该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然而, 事实上是11月30日才对其批准逮捕。
这里多出来的一个多月时间是怎么回事?
是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超期羁押了吗?
当然不可能。
这恰恰是证明了深圳公安机关办案的老练。
我可以大胆地推测,这段时间,深圳公安机关必然给犯罪嫌疑人做了精神病鉴定。
在故意杀人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主张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是常规的辩护套路。
无论有没有,辩护律师都可以就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刑事责任能力、受审状态提出质疑,要求司法机关对其做精神病鉴定。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精神病鉴定的时间是不计入刑事办案程序法定期限的,所以精神病鉴定对犯罪嫌疑人就非常友好。
做成了,可以免死,做不成,也是变相延长了生命。
这一次,深圳公安机关干脆“预判了你的预判”,与其让辩护律师来提这些有的没的,还不如我主动来给犯罪嫌疑人做个精神病鉴定。
但是,换个角度来说,精神病鉴定也是完全有必要的。
一个正常人,怎么会特地选择在9月18日对日本孩子举起屠刀呢?
一般来说,精神病鉴定单位在接受委托后,会先对送检的鉴定材料进行文证审查,确定送检的鉴定材料可作为鉴定参照,然后按照《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并最终就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和目前是否有精神病、是否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是否有受审能力得出鉴定意见。
根据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一般鉴定时间为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再延迟3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请注意,这里用的是“工作日”,所以30个工作日其实意味着将近一个半月。
就本案来说,我相信鉴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精神病鉴定,而后再依法将其提请审查逮捕,所以才在11月30日对其批准逮捕。
有时候,我倒真的希望他是个精神病。
孤立的、偶发的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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