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数字化时代,银行卡早已不仅仅是一张塑料卡片,它更是我们个人金融世界的钥匙,与我们的身份信息、资金安全紧密相连。然而,令人痛心的是,有一些人在利益的诱惑面前迷失了方向,将自己的银行卡出租出售给他人,他们或许以为这只是一个无关紧要的“小交易”,却全然不知自己正踏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案例一

张某某(女,35岁,岚县某辖区居民)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期间,将自己在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晋商银行办理的10张银行卡非法提供给他人用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尝到甜头的张某某,仍然贪心不足,想方设法说服男友、哥哥、嫂嫂,让他们也办理各种银行卡、手机卡参与电信诈骗洗钱活动,该四人共办理各类银行卡20张,分别绑定新办理的手机卡并开通手机银行及网银支付功能,全部由张某某以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用于涉诈洗钱犯罪活动,20张卡合计单向流入资金5700余万元。2023年1月11日,张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但因其怀孕,岚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11月27日,岚县公安局依照法律法规协助岚县人民法院对张某某执行了关押。

案例二

李某(男,27岁,岚县某辖区居民)于2022年6月份在“知乎”论坛看到兼职广告,为赚取佣金,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绑到某软件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活动提供支付结算,从中获利1000元。2024年11月28日,岚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李某执行了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三

刘某某(男,38岁,岚县某辖区居民)以盈利为目的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并协助实名认证登陆网银,获取流转金额10%的好处费。2024年11月30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已被岚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