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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判决生效后,张某某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4)京 XXXX 执 XXXX号。执行过程中,某某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张某某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追加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经法院查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系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现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不能清偿(2024)京 XXXX 民初 XXXX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因此,申此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追加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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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争议焦点:某某建工集团应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张某某认为,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申请追加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称,(2024)京XXXX民初XXXX 号民事判决书第十一页中争议焦点六中明确认定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债务不承担责任,因此,不同意张某某的追加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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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如果在仲裁阶段直接像追加总公司为被告的话,仲裁是不予支持的,只有在执行终本,分公司没有财产能支付能力,在终本材料裁定下来之后,就可以申请去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

民事案件取胜重要的一环节就是对法条的熟悉和掌握运用,本案核心法条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的规定》第十五条,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执行终本之后再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不仅帮当事人争取到了该得的劳动赔偿金也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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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的规定》第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律师说法:

本案属执行异议的裁定。分公司的财产不能清偿对外债务的时候,可以申请追加总公司作为连带责任的一个承担主体。司法实践中劳动关系报酬也属对外债务范围内。因为分公司作为独立的用工主体,所以劳动关系一般是跟分公司可以单独签订的,劳动争议赔偿也是分公司作为赔偿主体来承担。在(2024)京 XXXX 执 XXXX号案因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不能清偿(2024)京XXXX 民初 XXXX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而执行终本之后,可以依法申请去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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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加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为(2024)京 XXXX 执 XXXX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2.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2024)京 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应向张某某履行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附:法院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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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合同纠纷、继承纠纷、婚姻纠纷、公司业务、劳动人事争议、行政征收及经济类刑事犯罪

▌执业领域

鲍文博律师,曾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具备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和高超的法律专业水平,办案技巧独特,熟悉具体实务,了解司法程序,并高效处理案件,善于运用非诉、诉讼、沟通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解决当事人的问题。

鲍文博律师针对疑难民商事案件具有大量的实践经验和胜诉经验。以良好的服务,敬业的态度、专业的基础为当事人解决了各种纠纷,获得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代表性案例

离婚纠纷-彩礼返还 | 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改判降低彩礼返还数额。

继承纠纷 | 代理被告,遗嘱中处分他人的合法财产无效,为委托人争取了房产份额中200余万元的现金价款。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 代理原告,在被告单方违约不支付损失费用的情形下,帮原告取得60余万的补偿数额。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代理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判决被告(上诉人)返还原告购房款项100万元。

买卖合同纠纷 | 代理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案涉食品添加剂问题,案涉证据无法确定与原告存在关联,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避免了委托人120余万元的损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代理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案涉侵权关系、委托运输合同关系、挂靠运输关系及劳务关系、公司股东连带责任问题,最终判决我方无需承担责任,避免了近300万元求偿数额的部分责任承担。

委托合同纠纷 | 代理被告,开庭过程中在同对方释明双方合作关系的利弊及我方预提起反诉后,原告主动撤回起诉,避免了委托人60余万元的损失。

民间借贷纠纷 | 代理原告,原被告公司存在多年账目往来,被告以合作抗辩,一审支持我方诉讼请求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二审维持,为委托人挽回了近600万元损失。

劳动争议 | 代理上诉人(劳动者),由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改判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余万元。

劳动争议 | 代理原告,判决支付原告工资差额、加班费、奖金、补贴、年假工资、节假日加班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委托人争取到了26万余元的争议数额。

刑事辩护 | 洗钱罪(不予起诉)、诈骗案、信用卡诈骗案、非吸案等辩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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