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前进入机关事业缴费年限认定(二)
(“双条款”规定“对比计算就高执行”)
进入时间:2001年9月20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
执行文件:人社部发〔2015〕28号、劳社部发〔2001〕13号
有关规定:依据人社部发〔2015〕28号“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第①②条“双条款”规定,实现“改革前连续工龄计算”与“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比,“就高执行”
参加企业实际缴费年限认定:视同缴费(个人缴费上交)/实际缴费
缴费年限认定:“改革前连续工龄计算与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的“对比计算就高执行”
改革前进入机关事业缴费年限认定(二)
(“双条款”规定“对比计算就高执行”)
进入时间:2001年9月20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
执行文件:人社部发〔2015〕28号、劳社部发〔2001〕13号
有关规定:依据人社部发〔2015〕28号“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第①②条“双条款”规定,实现“改革前连续工龄计算”与“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比,“就高执行”
参加企业实际缴费年限认定:视同缴费(个人缴费上交)/实际缴费
缴费年限认定:“改革前连续工龄计算与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的“对比计算就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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