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界12月3日消息,赣州经开区近期发布关于印发《赣州经开区“双GP”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州经开区“双GP”专项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证监局《关于促进我省私募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金字〔2022〕133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赣市府办字〔2023〕4号)、《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进重大项目产业基金升级工程方案》(赣经开办字〔2022〕203号)、《赣州经开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等精神,促进我区私募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构建“双GP”专项基金合作模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GP”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合作模式,系通过“双GP+多有限合伙人(以下简称‘LP’)+项目定投”模式,按照“围绕头部机构找GP、围绕GP找项目、围绕项目找要素、围绕要素找赋能”路径,依托市场化基金管理人专业优势和招商功能,对落地赣州经开区项目进行专项投资,并结合“三办一园”金融服务体系,助力赣州经开区重点产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将赣州经开区打造成全市企业上市培育高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双GP”系赣州经开区产业引导母基金(以下简称“区产业引导母基金”)管理人赣州赣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晟投资”)和市场化管理机构,其中市场化管理机构作为专项基金管理人。
第二章 设立要求
第四条 市场化管理机构与赣晟投资作为专项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共同参与专项基金“募投管退”环节,包括项目开发、投研判断、投后管理、企业赋能等工作。
第五条 专项基金管理人或其管理团队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要求,符合区产业引导母基金关于子基金管理人申报的相关条件,且具备以下能力,符合赣州经开区重点产业的龙头上市企业、央企下属或关联基金管理机构、世界500强企业、迁址至赣州经开区的上市主体的关联管理机构可适当降低要求:
(一)募资及出资能力
专项基金管理人或管理团队应具备对应的社会化募资能力和出资能力,并落实除区产业引导母基金之外的其他出资;基金出资结构及社会出资承诺(意向)应当已明确;专项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合计不低于专项基金规模的1%。
(二)投资管理能力
1.专项基金管理人/管理团队中至少有3名(含)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具备5年(含)以上股权投资管理经验,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2.派驻专项基金的专职管理团队中至少有1名专职管理人员具备3年以上私募基金管理经验;在专项基金主要投资领域,至少有1名专职管理人员具备基金募资、投资和管理经验;
3.专项基金管理人/管理团队有较强的基金管理能力,累计基金管理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4.与政府/国企合作的基金管理规模不低于拟设专项基金规模。
(三)项目落地要求
专项基金拟投项目须全部落地赣州经开区。
第六条 专项基金应当投向赣州经开区重点产业,主要包括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稀土钨锂高端应用、新材料、高端装备和食品精深加工、节能环保等,同时支持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包括国家(行业、部门)、省级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及其它由事业单位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成果的产业化和工程化项目。
第七条 专项基金管理人向区基金办提交专项基金设立申请,经区基金办审定符合要求的,按照《赣州经开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相关程序设立。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八条 专项基金应当注册在赣州经开区,采取有限合伙企业形式,期限原则上应符合区产业引导母基金的期限要求;区产业引导母基金出资不超过专项基金总规模的80%;专项基金管理费原则上不高于实缴金额的2%/年。
第九条 社会资本应不晚于区产业引导母基金出资到位;基金基本账户、募集账户和托管账户在赣州经开区辖区内银行开立,并由赣晟投资和专项基金管理人共管,增加赣晟投资预留印鉴。
第十条专项基金资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50%;坚持不落地不投资原则(落地是指被投企业与区管委会签署项目投资合同);不得进行循环投资。
第十一条 赣晟投资有权参与项目尽调、投资谈判、投资决策等环节。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应在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包括被投企业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减持、持有被投企业股权转让以及被投企业实际控制人、股东回购退出等方式。区产业引导母基金出资部分可通过向其他国有资本及社会资本转让基金份额等方式灵活退出,并有权根据《赣州经开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提前退出。
第十三条 为激发专项基金管理人的积极性,赣晟投资从专项基金中所获得的收益可向专项基金管理人适当让渡;根据专项基金运作成效和对赣州经开区的经济贡献度,区产业引导母基金就扣除其门槛收益后的超额收益可向专项基金管理人进行阶梯式让利。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享受赣州经开区相关的金融服务业扶持政策。
第四章 投后管理
第十五条 区基金办及时掌握专项基金运营管理情况,依托“三办一园”等工作机制,为专项基金投资项目提供全面综合赋能,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全省企业上市相关要求,不断强化政策引领和扶持力度,通过“三办一园”工作机制,聚焦企业资产端、负债端、权益端,优化银行信贷、供应链金融、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基金等资源配置,为企业提供精准融资方案,缓解企业融资难题,助力企业早日达到上市标准;发挥区“上市办”牵头抓总作用,及时协调已落地企业在项目建设、上市过程中涉及土地、厂房、环保、税务等方面问题,为企业上市提供全流程、全方位的服务;充分借助中国证监会对口支援赣南苏区工作机制、北沪深交易所在我市设立服务基地等政策资源优势,畅通向上沟通渠道,助力企业加快上市进程。
(二)跟踪、服务已落地项目,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合力,推动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早见效;大力发展产业集群以及实施“延链”“拓链”“补链”“强链”有关政策,落实产业链链长制度,强化重点产业链的组织领导,不断做强产业规模,实现区域产业循环发展。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管理人与赣晟投资应当按照区产业引导母基金投后管理工作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投后管理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专项基金管理人应持续合法合规运营,遵守国家在证券投资领域有关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并持续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相关的自律要求。专项基金管理人应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如发生基金合伙协议修订、资本增减、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等重大事项变化的情形应向区产业引导母基金及时披露,并同时向区基金办报告。专项基金管理人定期向区基金办提交专项基金季度运营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营中的重大事项。对专项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弄虚作假骗取区产业引导母基金出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基金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依据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关于促进我省私募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金字〔2022〕133号)精神,建立专项基金有关容错免责、绩效考核机制。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区基金办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31日起施行。原《赣州经开区“双GP”专项基金试点管理办法(试行)》(赣经开办字〔2023〕61号)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基金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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