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反映称,工资被折换成购物卡,工资不再以现金形式发放,而是换成了只能在新田 360 广场郑州国贸店使用的购物卡,且使用时限制诸多,比如每月仅 1 号能用,一次不能超过 300 元,有些人甚至拿到了几万甚至几十万元的购物卡。这一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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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一些员工反映他们的工资被单位换成了这种特定的购物卡。知情人士张女士称,单位没有给工资,给的是卡,金额达到几十万元,然而这些购物卡却用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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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月 2 日,该商场工作人员也证实了卡消费时确实有限制,使用时间在每月 1 号,且每次消费总额控制在一定金额内,一个人一张卡,一次一两千元。每月消费的商店有限制,都是谈好的合作商家,具体商家名单每月 1 日会公布在一楼服务台区域,且只线下公布。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或出于其他目的。一方面,以购物卡形式发放工资,企业可能认为这能在一定程度上节省现金支出;另一方面,与商场合作,也可能存在某种利益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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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友的评论来看,大家普遍对此表示不满和质疑。有网友说:“工资是我们的血汗钱,怎么能随便换成购物卡,还限制这么多!” 还有人认为:“这明显是侵犯了员工的权益,企业太不厚道了!” 更有网友指出:“这种做法不仅违法,还让员工的生活变得很不方便。”

有人质疑称,这是折扣拿卡,原价抵工资?人家赚得钱,是为了来商场把钱消费完?虽然卡里看上去是发了钱,但实际上用不了,一个月只能用一天,一次只能用300块,那是否代表实际上一个月工资只有300块。

从法律角度来看,企业的这种行为确实涉嫌违法。有律师表示,购物卡属于法律上的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根据相关规定,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而上述商场没有遵循规定,限额度、限门店、限时间等属于设定了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另外,企业以购物卡等非货币形式支付工资,违反了《劳动法》中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规定。

这种以购物卡替代工资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资是劳动者维持生活的重要经济来源,应该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发放,以便劳动者能够自由支配,满足生活中的各种需求。而限制使用的购物卡,无疑给劳动者带来了诸多不便。

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力度,对于这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劳动者也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当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通过举报、仲裁或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