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武中道

河南商丘市最近曝出一桩奇案:两位女大学生与一男生相约聚餐喝酒,后到酒店开房,三人同宿一室。事发多日后,其中一女生凭网络搜索怀疑自己被强奸并在三个月后报案,警方立案,随后起诉,法院判决男生因强奸罪获刑四年。

更为匪夷所思的是,全案几乎没有物证,并且,当地检察院在办案中竟然查获了侦办过程存在伪造讯问笔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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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日后怀疑自己被强奸

司法文书显示,商丘市梁园区法院一审认定的事实,是基于被害人许某多日后通过网络搜索怀疑自己被强奸了,开始怀疑被性侵的时间,不详。

根据判决书的描述,2022年暑假开始的6月2日晚间,商丘市某学院在校大三学生庄某和女友王某及其闺蜜许某3人,聚餐饮酒后到该市一酒店516房间住宿,夜间,庄某与女友王某发生性爱2次。

次日,他们三人一起坐高铁去郑州并在那里分别,庄某偕王某去旅游,许某独自回洛阳老家。

直到9月27日,开学后的许某在校园打了庄某,庄某向辅导员报告,许某遂向辅导员报告称,庄某在6月2日晚间强奸了自己。

许某称,自己回家后过了几(?)天,发现下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医生说其患霉菌性阴道炎,她拿了药回家后,在网上查询“什么原因会导致这个病”。

查询结果是,发生性关系、个人不卫生、马桶不卫生,都可能导致霉菌性阴道炎。那时,卫生巾质量问题还没有公开曝光。

于是,许某凭这个查询结果,怀疑庄某于6月2日晚间他们3人共处一室时,与自己发生了性关系。

2.未到案的微信聊天记录

据言辞证据称,许某此后通过微信多次与庄某有所交涉,庄某否认与许某发生了性爱关系。该案辩护人说,此事的真相,很可能在6月3日-9月27日之间——庄某、王某与许某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里。

律师评论说,在没有物证,也就是没有庄某体液的情况下,就必须有许某报案前、以客观证据还原其被强暴感受,例如微信聊天记录就最能证明这一点,如果连这个都没有,就很难让人信服。

律师辩护意见中说,6月2日到9月30日,庄某亲见微信截图有近百页,移送审查起诉的却只有9月10日以后的十几页,而且没有王某与许某的聊天截图;移送的部分均为可能产生歧义、并以这种歧义推定庄某与许某暧昧的部分。

因此,人们无法知道,许某到底是过了多长时间开始猜测自己与庄某发生了性关系的。

而根据现有的技术条件,即使双方的手机都丢失,调取“微信存储系统”里的聊天记录,也并非难事。

但是,辩护律师在阅卷时并没有看到这些微信聊天记录。

3.检察院查获虚假的讯问笔录

2022年9月29日20时25分,许某向当地侦办单位报案完毕,在报案材料里,她断定是庄某强奸了自己;

29日晚20时之前,庄某已经被带到办案地点,接受讯问。

在9月30日8时也就是此案被批准立案之前的8个小时,即9月30日0时58分,庄某已经被要求在《犯罪嫌疑人权利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处理告知书》签了名。

当天,庄某被刑事拘留,送进当地看守所。

按照法律规定,侦办人员应当在24小时之内对庄某进行讯问。

有证据显示,庄某自2022年9月30日被送进看守所后,侦办人员对庄某没有进行过任何形式的讯问。

然而,在移送起诉的卷宗里,却有了10月1日、10月15日分别对庄某进行讯问的2个讯问笔录。

此案二审期间,鉴于辩护人提出庄某被关进看守所后没有被侦办单位讯问,却出现虚假笔录一事,商丘市检察院高度重视,立即介入调查,

2023年11月29日,经当地看守所出具证明,确定没有人对庄某进行过讯问。

这就意味着,这2份笔录,完全是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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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超过审理时限问题同样让人印象深刻。

在辩护人没有看到“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此案超出了正常审理时限的三倍多。

司法文书显示,2022年10月15日,庄某被批捕;2023年1月16日,对其提起公诉。按照法律规定,此案应该在2023年3月16日之前宣判,却出现了很长时间的拖延。直到2023年10月底,才做出一审判决。

4.律师呼吁不应忽视定罪证据的多处硬伤

1.本案没有被告人庄某的体液、DNA 等任何能够证明其与许某发生性关系的客观证据;

2.被害人许某不能提供客观证据,且其陈述前后矛盾,不符合客观常识,不能证明自己被强奸;

3.王某在学校曾经向辅导员证明庄某与许某没有发生性关系,且在证明没有发生性关系的事情经过书面材料上签了字,但其在侦办单位询问时却做出了完全相反的证言,王某的证言前后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4.被告人庄某还是一个在校学生。客观上存在被告人庄某在受到各种压力下做出了有罪供述的事实和证据;

5.微信聊天记录完全没有被告人庄某与许某发生性关系的内容,且聊天记录不完整,侦办机关仅调取了 2022 年 9 月 10 日后的微信聊天记录,而没有调取 2022 年 6 月 2 日(案发当晚)直至同年 9 月10日的聊天记录,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律师申请调取三人相互之间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而侦办机关以手机扔掉、更换等原因不予调取。

6.本案属于应当对被告人庄某进行讯问的过程必须做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重大案件,但侦办单位一直不能提交讯问录音录像;

7.庄某自述进入到商丘市看守所后侦办人员未对其提审进行讯问。但卷宗中出现了一份无中生有的讯问笔录,讯问时间显示为庄某被羁押到商丘市看守所后的时间, 侦办人员涉嫌伪造证据;

8.本案缺少证人王某到案的相关书证,构成程序违法,若王某以犯罪嫌疑人身份到案,卷宗中应当有传唤王某到案的传唤通知书,若王某以证人身份到案,卷宗中应有其到案的询问通知书;

9.本案书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中现场保护人陈某某的在场时间与给证人罗某娟做第一次询问笔录的时间重合,致使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如果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应排除上述两份证据。除此之外,此次现场勘查并未收集到可以证明犯罪事实的物证;

有关律师表示,法院这样在判决书中完整地呈现辩护人意见而又完全不采纳的情况,是很罕见的,通常情况下,如果不采纳辩护意见,往往是对辩护意见一笔带过。这个案子不排除主审法官也有“苦衷”吧。

庄某上诉被裁定驳回后,其父代理儿子继续申诉。其父说,儿子有时候行为很荒唐,但绝不说假话,他相信自己的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