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律师、珠海律师事务所、珠海律师所、珠海法律咨询、集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侵权法律责任
众所周知,机动车必须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才能上路。可在现实生活中,仍有部分车主抱有侥幸心理,选择不购买交强险而直接上路行驶。这种情况下万一出了事故,责任由谁承担呢?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邓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行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邓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事故责任。另查明,案涉车辆登记车主为邓某朋友黄某,该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仅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王某将邓某、黄某和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仅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黄某作为车辆的车主具有为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因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导致原告王某无法从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获得赔偿,因此原告主张由被告邓某和黄某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予以支持。不足部分,因交通事故发生在商业三者险内,不存在保险责任免除情况,应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邓某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邓某、黄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98000元;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153385元。
律师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若机动车所有人怠于履行该义务,致使受害人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交强险范围内的合法赔偿,即使机动车所有人不是实际驾驶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黄某作为投保义务人,与交通事故侵权人邓某虽不是同一人,但因涉案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致使交通事故受害人王某无法从较倾向限额内获得赔偿,因此法院判决邓某、黄某二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 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投保义务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部分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