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利有人竟打起了

私自分装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主意,

殊不知,该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

近日,浈江法院审结一起

危险作业犯罪案件。

2009年至2024年2月期间,李某某在没有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某商铺内,擅自储存液化石油气瓶。为赚取更多利润,李某某通过“偷工减料”的方式,利用分装工具分别从5个装满液化石油气的气瓶分出五分之一的液化石油气,灌满一个空燃气瓶,然后再将过完气的液化石油气瓶和被过气的液化石油气瓶以满瓶的价格配送给用户。

2024年2月26日,李某某所在的商铺因电气线路老化故障短路引燃周边可燃物,造成火灾蔓延。案发时,相关部门在该商铺内查获液化石油气瓶25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私自分装出售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在生产、作业中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现实危险性,构成危险作业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考虑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法院以犯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提醒:“燃气安全无小事”。燃气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等特点。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燃气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非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不仅扰乱市场管理秩序,还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轻则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燃气经营者要依法经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守牢燃气安全底线。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群众,要自觉抵制非法经营的“黑瓶”“黑气”,切勿因小利而酿成大祸。

文字:戴书怡 刘青

编辑:刘青 校对:黄健婷

审核:陈东阳 刘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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