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帮助取现的资金是违法犯罪所得,仍操作他人提供的银行卡转账,自己从中赚取佣金,这样是不是违法犯罪?当然是!近日,大观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使用他人银行卡“转账”却被判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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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2024年3月,张某某在刷手机短视频的过程中,发现一条寻找兼职的视频,日薪800-1500元,该视频提供了一个用于联系的二维码。张某某扫描二维码与对方取得联系后,对方要求张某某使用别人的银行卡收钱、转账、取现,即可获得一定金额的好处费。虽然意识到操作的资金可能属于违法犯罪资金,但不想错过“发财”机会的张某某当即表示同意。张某某按照上线要求,来到一宾馆与“卡农”碰头,登录对方手机银行后,立即通知上线对该账户转账,并将资金转出到上线提供的其他银行账户。截至案发,张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共使用他人银行卡通过转账转移违法所得38万余元,经查实,其中包含电信诈骗资金3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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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释法:张某某明知是他人违法犯罪所得,仍予以帮助转移,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无法挽回,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决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检察官提醒:当前,在涉“两卡”犯罪案件中,行为人不仅出售、出租银行卡,往往还按照收卡人要求提供转账取现等服务,由此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随着反诈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加大,“不出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已经被大众熟知。但总有少数人心存侥幸,妄图钻法律的空子,出借、操作他人银行卡从而逃避法律制裁。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耍“小聪明”还是会栽“大跟头”,因此提示大家切莫因贪图小利而越过法律底线。

撰稿人: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