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科技成果价值如何确定?是否要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如何进行评估?采取什么方法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如何使用?等等问题,一直是普遍关注的问题。有不少读者向笔者咨询相关问题,以下就其中一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科技成果后续价值变化是否担责?

问题1

如果科技成果进入市场后大受欢迎,其实现的价值节节攀升,与最初转让的评估价值相差过大后,是否会存在一定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科技成果评估作价,是否有必要增加科技成果价值评估保护机制更为稳妥?

答:对于第一个问题,需要搞清楚以下几个关系:

(1)科技成果的价值受多重因素影响,包括原创性、先进性、复杂性、成熟度、市场类型、市场容量等。其价值是由上述多重因素综合决定的。改变其中任何一方因素,均有可能使其价值发生较大的变化。

(2)科技成果不像实物,其价值判断不直观,不同的人使用或转化,其结果也会相差比较大。

(3)科技成果价值评估,受科技成果本身因素的影响较大,当事人可以提供的数据、素材等数量质量及其完整性往往决定了资产评估机构采用哪一种评估方法,同时也受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的评估能力的影响较大。获得科技成果的数据越多,素材越多,质量越好,评估结果的可信度会越高。

(4)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对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能力,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组织机制等,会影响该成果价值的实现。不同机构对同一成果的转化,其结果也会相差较大。

很难要求科技成果所有人、评估机构、有关转化机构对科技成果做出准确的评估,必定会与其转化结果有出入,有时这个出入甚至比较大。基于上述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校院所和企业,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相关负责人锐意创新探索,出现决策失误、偏差,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决策责任”。《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 号)规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其中“在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并不是法定要求。在程序上做出规范,符合上述规定条件或情形的,科技成果的价值与最初转让的评估价格相差过大,也无需承担决策责任。

对于第二个问题,如果科技成果转化当事人采取入门费(固定收入)+提成费(浮动收入)的方式,根据科技成果的评估值确定入门费,按照销售收入或营业利润等提成,则科技成果转化后实现的市场价值越大的,获得的转让收入或许可收入越高。只要提成基数和提成比例设定合理,转让费或许可费不会偏差太大。也许这就是价格保护机制。

二、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评估问题

问题2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必须经第三方机构评估定价吗?国家是否有文件规定专利技术可以通过协议定价作价入股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该规定,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应当进行评估。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第四十条规定,国家设立的高校院所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可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即高校院所可以通过协议定价作价投资。以协议定价的,各投资者协商决定不经评估,在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时应当披露,如有问题,由各股东按照投资协议约定自行承担责任。

不过,《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是部门规章,不是法律、行政法规,按照《公司法》规定,该办法不能作为可不进行评估作价的法定依据。

问题3

某机构拟引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衡量科技成果价值的参考。为慎重起见,以一项科技成果同时委托四家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该成果的评估值差异很大。这是为什么?

答:对此,一点都不奇怪。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往往受三个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委托方可提供科技成果有关素材的情况,评估素材越完整越好,越全越好,但委托方往往很难提供较多有关被评估科技成果的信息;二是资产评估机构采用的评估方法,这又与委托方提供的评估素材有关,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所得出的评估结果会相差较大;三是资产评估机构的专业评估能力,评估能力越强,对被评估成果的专业领域及市场前景熟悉程度越高,尽职调查越周全,则评估结果的可信度越高。很显然,即使前两者一样,因资产评估机构的能力相差较大,其评估值会有很大的不同。

当然,从中也可看到,科技成果资产评估与一般资产评估有很大的不同,其专业性更强,要求评估人员对所评估的科技成果有深入的认识。

三、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的评估与定价问题

问题4

A大学将科技成果B许可给民营企业C,经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D的评估,B成果使用权的评估值为1 580万元。A大学在与C企业协商后,实际收取的许可使用费确定为1 600万元,按照10年分期支付,并签订了技术许可使用合同。A大学在接受审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指出,10年分期支付的总额1 600万元,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以后,折算到当前的价值远少于1 600万元,导致A大学的收益严重受损,按照利息估算,大约损失了200余万元。对此该怎么看?

答:初看审计人员讲得似乎有道理,其实是有问题的,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科技成果许可,好比出租房屋,当事人可以签订为期5年或10年的租房协议,协议约定每年支付10万元房租,如租用10年则须付租金100万元。但支付房租时,一般是租一月付一月,租一年付一年,今天不会把未来九年或十年的房租一并支付。科技成果许可使用也一样,民营企业使用该成果一年,就向该大学支付一年的许可使用费,一般不会一次性支付10年许可使用费。

其次,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科技成果使用费,是按照预期收益法进行评估,即评估科技成果B可给民营企业带来多大的收益,以此来评估其使用费。如果将未来10年的使用费按照一定的利率折现,计算其当期的使用费,可以采取其当期的使用价值。这一价值,因进行了折现,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但这样做,对民营企业的现金流会有很大的影响,一般不会采用。

最后,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是确定该成果的许可使用费的参考,或者决定该使用费的依据,但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须按照其载明的用途,超过其载明的用途就不可以了。

本案例提示,使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时要特别小心。如果决定采用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则须双方事先协商好,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问题5

将技术成果以普通许可的方式给企业使用,怎么对该技术成果定价?如何能较好地让企业方接受?

答:科技成果以普通许可方式进行转化,一般是指专利技术可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或者说,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引入新的技术,就可以解决生产经营问题,而该新技术往往以普通许可即可。如果企业以某科技成果从事经营活动,如研制新产品或提供新的服务,并在市场上实现销售收入,则普通许可就不妥了。

以许可方式转化科技成果,许可使用费一般可采取入门费+提成费的方式,入门费的确定,要综合考虑研制成本及其可以为受让方带来多大的收益。有的中介服务机构会协助被许可方内部评估拟许可的科技成果的价值,以便双方达成共识,并以此来定价。

问题6

我们的技术成果是从血液中检测阿尔茨海默病,产品市场规模大概是100亿元,如果企业占领其中10%的市场,即10亿元的市场规模,那我们的定价是多少合适呢?

答:但凡生物医药技术成果的市场定价一般都比较高。例如,某大学一项生物医药技术成果独占许可给一家小微企业,许可合同总额高达8亿元。从近几年出版的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看,超亿元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一半以上是生物医药领域的科技成果。基于上述情况,本成果的许可合同总额可以超亿元。

许可使用费大小与许可方式有关。独占许可方式最高,普通许可最低。例如,从血液中检测阿尔茨海默病,这个市场应该是挺大的。如果以独占许可方式许可某企业使用,其许可使用费可以过亿元,但如果采取普通许可方式许可某企业使用,也许就几百万元,甚至更低,而且被许可企业会担心,如果普通许可更多的企业,则各被许可企业之间存在恶性竞争的可能,其投资可能难以收回,进而会影响一项优秀的科技成果得到有效的转化。

例如,某药企曾以普通许可方式从某研究所引入一项有关糖尿病药物成果,因该研究所许可多家药企转化该成果,导致彼此间存在恶性竞争,影响该药企对该成果的投资,该成果的转化基本维持在不亏本状态。

无论是转让还是许可,甚至作价投资,科技成果成交价一定是协商确定的,即一方提出一个价格可被对方接受,对方接受的这个价格就是成交价。本问题中,提问者可以提出一个可以出让的价格,并说明提出该价格的理由,以说服对方接受。这个过程可能是反复进行的,即讨价还价。

四、科技成果价值评估问题

问题7

A研究所与B企业就C成果的转化进行协商,A研究所提出,前五年许可B企业使用,再将该成果转让B企业。转让时,是否需要再对C成果进行评估?

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规定,事业单位可以决定是否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据此,A研究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C成果是否进行评估。

对于本问题,A研究所已经许可B企业使用5年,对该成果可给企业带来的价值是非常清楚的。现改为转让,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该成果的转让价格。如果需要委托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无非多出一笔评估费而已。孰轻孰重,一目了然。

问题8

如何对专利申请权进行评估?

答:专利申请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十条规定的“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表明专利申请权是有价值的。有价值就可以进行评估,其评估值就是专利申请权的价值。因专利申请权不能立刻主张权利,要等其获得授权以后才能主张权利,因此专利申请权的价值就是滞后的专利权价值。

专利申请权评估与专利权评估,在评估原理、方式方法和程序等方面是一致的,从价值评估的角度看是没有太大区别的,既要分析发明创造的技术创新性、先进性、复杂性,也要分析专利权的权属稳定性、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侵权易判性,还要分析专利权的预期收益大小等。两者的区别在于以下两点:一是专利申请权获得授权的可能性,既要审核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如果不符合,就可能得不到授权,也就没有价值;二是时间上的一定滞后性,即专利申请权的价值是延迟实现的专利权价值。

五、科技成果价值与其成熟度正相关

问题9

某低碳平台与一家企业联合开发一项技术,申请了发明专利并得到授权,小试进展顺利,取得了预期的成效。转入中试阶段过程中,该企业要投入资金建设一条中试线。所取得的专利是按份共享的,企业享受51%,该平台享有49%。合作的企业方提出,目前是否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在未来的价值,因为该企业担心未来知识产权估值过高,进而影响其在整体投资中的占比。然而低碳平台本质上是国有企业,所以现在知识产权不能约定估值,请问这块有没有较好的解决方案?

答: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与其成熟度有很大的关系。打个比方,一项技术值1个亿(元),但其成熟度低的话,也许只值100万元。笔者认为,企业的要求还是合理的。

据进一步了解,该低碳平台与该企业的合作时间挺长的,双方都致力于把该技术实现产业化。如果双方齐心协力,可将该技术的先进性做到比国外的更高,而且未来必定有经济效益。如何打破目前的僵局,通过什么方式可满足对方的诉求,又符合国资规定呢?

笔者认为,双方可坐下来协商确定该项目的技术成熟度等级,并按照成熟度等级折算其知识产权价值,并以文本确定下来,即签订一份补充协议,无论该成果以后的价值多大,都按照已确定的规则执行。

例如,笔者曾在《科技成果转化疑解》一书写过一个案例,某企业看中一皮肤药技术,技术方开出2 000万元的价格,但该企业认为至多只值100万元。如果要做到2 000万元的价值,须先后通过小试、中试、临床前试验、临床试验等,并取得新药证书。而该项技术要做完上述这些,还得至少7年时间,且投入几千万元,因而婉言拒绝了。

六、科技成果评价及其他

问题10

关于科技成果评价及人才评价,既然是以市场化评价为主,那么我们仅需要完善市场运作的体制机制,需要评价的就是暂时不能转化为生产力的成果以及其背后的人才。就现阶段来看,不具备转化条件的基本上都是基础研究成果,这类成果及人才又集中在高校和大院大所,往往属于部属或国家直属高校院所,地方出台政策的有效执行单位就非常少了。基于上述考虑,想请教一下,在国家层面,科技成果评价及人才评价是为了完成该项任务还是要确实改革推行?

答:科技成果评价与人才评价有关,科技成果评价又与科技项目评价有关,而人才评价往往与对其激励有关,须与破“四唯”、立新标结合起来。科技成果评价和人才评价主要涉及三个维度的问题:一是分类评价问题;二是评价方式方法问题;三是评价结果使用问题,其中当然涉及科技评价改革。

问题11

我们前期一直在思考科技成果评价与人才评价的应用场景问题,发现确实很难,除了人才计划、科技计划项目等一些政府提供的有限场景外,其他场景均由市场来评价,而且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就注定市场对科技成果评价和人才评价须发挥主导地位,我们深切地感受到,需要作出科技成果评价与人才评价改革的恰恰是体制内的高校院所,但这类高校院所在地方层面往往够不着。请问:地方层面有否出台科技成果评价与人才评价改革方案的必要性?

答: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提出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十项举措。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和《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前者提出了五个方面18条指导意见,后者提出了改进人才评价方式的五项举措。地方党委和政府须结合本地实际加以贯彻落实。

地方出台科技成果评价与人才评价方案,适用于地方财政经费支持的高校院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人才的评价,以及资助中央所属高校院所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有关人才的评价。基于此,仍然是有必要出台相关改革方案的。

本文六个方面11个问题都与科技成果评估评价有关,都是政策性比较强的,但涉及的具体问题又有所不同。在实际工作中,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回答或处理遇到的各种问题。

本文刊发于《科技中国》2024年第10期。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任、教授级高工。文章观点不代表主办机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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