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宣判一起毒杀野鸭并出售给他人食用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对案涉6名被告人判处2年6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判处6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获法院判决支持。6名被告人被判共同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56万余元、惩罚性赔偿金28万余元。
今年年初,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张某、邢某等6人在宁夏、陕西两地黄河滩区、周边湖泊、沟渠投放拌有农药呋喃丹的稻谷,毒杀“三有”保护动物野鸭1100余只(“三有”保护动物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运往江苏扬州、湖北荆州等地出售。
受理案件后,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一体化履职,同步开展审查起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经审查,检察机关认定,2023年9月至12月,当事人张某某将禁止使用的农药呋喃丹交给当事人邢某某、张某、王某,授意3人毒杀野鸭并由其收购。邢某某等3人多次在黄河宁夏中宁、吴忠市利通区、贺兰县段滩区及周边湖泊、沟渠用呋喃丹毒杀野鸭1100余只。被毒杀野鸭均由蒋某某通过快递邮寄给案外人易某某和当事人孙某某。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张某某从陕西案外人牛某某处收购野鸭,并将其中330多只野鸭销售给孙某某。经鉴定,案涉野鸭为“三有”保护动物,每只整体价值500元。
办案检察官、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吴冠旭介绍,张某、邢某等人用呋喃丹大量毒杀野鸭的行为手段残忍、性质恶劣,既侵害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权,直接导致野生动物种群数量下降;也破坏野生动物繁衍生息环境,影响区域生态平衡,损害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为提高生态破坏违法成本,威慑、遏制、预防此类行为再次发生,检察机关决定在要求侵权人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同时,依法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更好惩罚和遏制损害生态环境的不法行为,威慑并预防危害野生动物行为的发生。”吴冠旭说。
在目前法律法规对惩罚性赔偿金规定较为笼统、赔偿数额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惩罚性赔偿金计算基数和倍数的确定成为该案的难点。为了让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确定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检察机关探索以司法鉴定意见中“每只野鸭500元的整体价值”作为生态环境的实际损失,并提出以此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检察机关综合考量6名被告人的主观恶意、损害后果等因素,同时考虑其已承担刑事责任及高额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确定以野生动物整体价值的0.5倍为惩罚性赔偿数额。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请,判决6名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共同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56万余元、惩罚性赔偿金28万余元、鉴定费3000元。
吴冠旭表示,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作为银川、吴忠、石嘴山三市环境资源类一审刑事案件集中管辖院,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侵权行为,探索办理全区首例野生动物类惩罚性赔偿案件,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有力震慑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违法行为。
文/申东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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