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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三原告均系未成年人,2018年8月,三原告父亲意外死亡,死者亲属就112万元赔偿款分配达成协议,约定死者父母(三原告爷爷奶奶)获赔20万元,死者配偶李某某(三原告母亲)获赔20万元,死者子女(三原告)共获赔72万元,该72万元由爷爷奶奶负责保管,存入爷爷宋某名下银行卡,由母亲李某某设置密码,待三个孩子成年后归三个孩子所有。如爷爷奶奶的身体出现其他原因,该款由大伯代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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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三原告的爷爷和大伯相继去世,该银行卡由奶奶张某某交由二伯宋某某及妻子厉某某保管,宋某某和厉某某从李某某处获取了银行卡密码,自2019年6月至2021年11月,二人将该银行卡内72万元全部支用完毕拒不归还。三原告将宋某某、厉某某、张某某诉至通许法院,请求判令返还三原告不当得利72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取得和使用他人款项,应当具有合法依据。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案涉72万元赔偿款为三原告所有,宋某某、厉某某作为银行卡保管人未举证证明其具有合法占有、使用72万元款项的法律基础和事实依据。在宋某某、厉某某二人保管银行卡期间,多次现支或消费72万元,属不当得利,故对三原告要求二人返还72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协议约定,案涉银行卡应由三个孩子奶奶张某某持有,其应承担对案涉银行卡保管不利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宋某某、厉某某、张某某返还三原告72万元赔偿款。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虽不具备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并不影响其成为“有产人士”,通过获得赔偿、继承遗赠、接受赠予等都是其个人合法获取财产的来源。未成年人是这些财产的所有权人,其相应的合法财产权利应当依法受到保护,分割死亡赔偿金也应当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财产监管人并非未成年人财产的所有权人,财产监管人侵犯未成年人财产权益,未成年人或者监护人可以追究财产监管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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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三个年幼的孩子父亲因意外事故死亡,成长过程中没有父亲的陪伴,只留下事故赔偿金,然而本属于三个未成年孩子的72万元赔偿金却在两年多的时间内被二伯夫妻支用完毕,亲情在金钱面前黯然失色,本就不幸的三个孩子该何去何从?本案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法院对未成年人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同时提醒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也有助于引导家庭成员树立正确家庭观念和价值观念,促进良好家风的形成和传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来 源:通许县法院

供 稿:高学庆、霍松鹤、马世英

审 核:赵传保、李会军

编 校:赵鹏博、贾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