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培训机构收费等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培训机构广告、收费、合同格式条款等行为,全力维护培训机构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培训对象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部门职能职责,现对培训机构经营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0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切实强化自律意识,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02 严禁虚假宣传行为

培训机构不得虚构教师资质、虚构执教履历、虚构背景荣誉、夸大培训效果、夸大机构实力;不得对培训课程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03 严格规范价格行为

培训机构要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网站、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将培训项目、培训内容、收费标准、计费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公示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及时变更公示内容,收费公示的内容要与实际相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或加价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04 严格规范广告行为

培训机构利用大众媒介进行教育、培训广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等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利用科研单位、教育机构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同时应显著标明“广告”字样。

05 规范格式合同条款

培训机构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

06 严格规范亮照经营

培训机构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培训场所的醒目位置。从事网络培训的机构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严禁无照经营行为。

07 相关法律责任

(一)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四)发布教育、培训类违法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五)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培训机构应加强自查自纠,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开展培训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典型案例。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等热线投诉举报。

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