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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登赦子,有儒生类比于亲亲相隐。先暂且不管拜登赦免儿子的真实细节如何。我们把它作为一个案例假设,与假想的舜窃负而逃对比,可以做出有益的分析。

一、拜登有法律规定的赦免权,而且赦免权并没有规定回避亲属。

赦免权是法官判定有罪以后,赦免罪犯免于惩罚和减轻惩罚。我们假设舜有赦免权或没有赦免权,那么窃负而逃跟赦免都不是一回事,因为赦免以判定有罪为前提。赦免权确实属于赦免人特有的公开特权。假设舜有免于某人被逮捕和审判的权利,那么这是公开的特权;假设其没有而窃负而逃或免于其父被逮捕和审判,那么则是腐败。

二、法律有规定什么样的罪可以赦免,拜登没有超出权限范围。

法律没有规定窃负而逃合法,窃负而逃就是违反法律的胡作非为。假设法律规定窃负而逃合法,那么这是恶法。

三、拜登作为总统或执政代理人,在权限设定的时空范围内,有法律规定的“万民便利乎其为政长”的自由执政权利。

在权限设定的时空范围内,舜有自由执政的权利。就看法律有没有规定窃负而逃合法或不合法。

四、拜登没有“窃负而逃”的偷偷逃跑,没有不告而辞地放弃总统职责。

舜窃负而逃是明摆着的偷偷逃跑,不告而辞地放弃天子职责。

五、拜登没有包庇儿子罪行。

舜有包庇父亲的罪行,除非包庇罪另有定义。

六、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既然有人能够享有被赦免权,拜登的儿子同样也有被赦免权。赦免的名义理由和真实理由多种多样,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赦免别人与赦免自己的儿子,从法律上讲,没有什么区别。只能说,有些人幸运。拜登的儿子是幸运的,那些与赦免者处于陌生人关系中的被赦免者也是幸运的。一切就看合不合现行的法律,哪怕这个现行的人定法不合自然法。《墨经》37条:“罪,犯禁也。不在禁,惟害无罪。”

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如果舜有赦免权,也当在其父瞽叟被定罪判刑以后而予以赦免惩罚。赦免惩罚不等于罪人无罪,而是彰显权力和当权者的仁慈宽厚。假设法律规定舜有免于嫌疑犯被逮捕和审判的权利,则这是公开的特权;假设没有明文规定而免于嫌疑犯被逮捕和审判,则舜属于腐败。

七、拜登赦免事件说明,人性都有道德软弱和无能。人类如何帮助自己克服仅凭自己难以克服的偏私的情感和心理是一个永恒课题。正好说明国家、政府和法制的目的乃是帮助人类克服自己的偏私的情感和心理。虽然拜登在此事件表现出人性偏私的一面,但没有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符合法律和程序正义。

舜窃负而逃也是人性偏私的体现,是否符合法律和程序正义,有待当时的法制细节。但至少没有职业道德和天子的责任感,没有尽天子义务而不辞而别。

八、如果人们普遍认为拜登赦免儿子不合自然法,人定法可以进一步做出修正,指明总统赦免权应该回避亲属或直系亲属。

窃负而逃说明可商榷的方面和内容太多,法制落后,法律原始滞后,法学理论缺如。

九、窃负而逃,助其父逃跑,逃避惩罚,还不是包庇罪?除非包庇罪另有定义。

缺乏定义法,无法清晰明白界定概念,是儒家学说的硬伤。

十、孟子这个案例假设其实是很愚蠢的设计。不是哲学家所为。孟子只考虑到儒家的以孝为本,以孝为一切道德伦理根源的狭隘眼界。没有考虑到道德的本质或法则是利人,而不是自私自利。

孟子不是哲学家,一个地域性的伦理专家,缺乏哲学之科学精神、科学思维和方法论;缺乏哲学基础知识和逻辑工具;缺乏批判和求真精神,缺乏抽象反思能力。

十一、孟子的愚蠢假设顺带连累了禅让制和尧。说明禅让制不可靠,怎么推举出一个毫无岗位责任感和放包庇罪的天子;禅让制的考察和民主制的民选与权限设定处于劣势。同时也说明尧用人考察不明。

“窃负而逃”和“封象有庳”案例假设,不仅说明孟子眼界狭隘,思想愚蠢,还说明孟子内心的阴暗,媚君父,护权威之“浩然正气”本性。故而有法利赛人般的无君无父之廷骂。

十二、国家、政府和法制的建立是为了帮助人类自己克服偏私的情感和心理。这是文明的标志。然而,儒家的家国同构的宗法性质的国家、政府和法制却是主张人类偏私的情感和心理。这是野蛮的表现,也是动物伦理无道德的表现。

人性普遍道德软弱和无能,有私心,正是因为这些,要提倡兼爱非攻,借助神教道德软力量来帮助人类克服私心;要发现国家、政府和法制,借助系统性工程的强制力量或硬力量来帮助人类克服私心。然而儒家儒教所作所为却恰恰相反,弘扬人性偏私和民粹伦理,诸如亲亲相隐,窃负而逃,封象有庳等等,把人性偏私当做人性光辉,塑造成道德伦理;把国家(其实是部落国家)、政府和法制之系统性工程当做维护人性偏私的工具,双管齐下,同时借助软力量和硬力量来塑造人兽和丛林世界。罪莫大于此。

十三、朱熹讲“灭人欲,存天理”。假设人欲是不合理的欲望,那么它就不是天理,故而可“灭人欲,存天理”。假设人欲是合理的欲望,那么这个人欲本身就是天理,既“灭”又“存”,就讲不通。这里面有矛盾。没有定义法,概念模糊不清往往容易导致错误推理。但从朱熹的举例法,大致可以看出朱熹的在此讲的“人欲”是不合理欲望。这其实也没什么特殊,先秦诸子如老子、墨子、荀子都有所谈及。问题在于,朱熹用其所谓的天理为世及等级秩序或固化等级秩序及其不同的等级特权和待遇张本,寻找理论根据。

在等级礼制的阶级固化约束下,限制了下层人士通过自己的努力来达到阶层和地位上升,满足自己的合理欲望的目的。儒家和佛家通过所谓的道德说教来限制人们的努力与合理欲望,让人安心于阶级或阶层固化的现状。诸如“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不动心,不起念,不分别,不执着”,等等。

以往的哲学多数属于世界观哲学,——儒学不是哲学,以其反哲学性质而把它列入哲学一并讨论——各自以自己的世界观事先设定了价值偏向和立场,缺乏客观性和价值中立原则,缺乏批判和求真精神,缺乏思维和认识的科学方法论。爱己是历史实然,爱人若己才是道德应然,才是人应当追求的“应当”。儒家的庸众民粹道德并不是真正的道德,不过是从前人类继承而来,未经理性扬弃和超越的前人类动物伦理。儒家所谓的道德伦理只能造就人兽和丛林世界。不可不察。儒家的世界观是前人类的动物世界观,亲亲尊尊。以这样的世界观来设定一切之价值取向和立场,只能认定人性偏私之亲亲尊尊或人的动物性一面之差等为所谓的道德伦理。其谬有自可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