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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亲友之间互相借贷用于资金周转的事情时有发生。但不顾自身实际经济情况,通过套贷转贷的方式向他人出借款项,殊不知其中暗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胡某以经营生意为由,多次从某银行累计贷款208万余元。贷款发放后,胡某将部分贷款以月息五分转借给他人使用。转借期间,扣除应当支付银行的利息,胡某违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2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人民币5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鉴于被告人胡某犯罪后自动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最终法院判处胡某有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五万元。
律师说法
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中,向他人出借借款的资金应来源于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从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他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民间借贷出借人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而且也会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产生负面影响,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实施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并高利转贷给他人的行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则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将会被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律师在此提醒,套取银行贷款,高利转贷他人“坐吃利差”,虽有高利的诱惑,但也有涉嫌刑事犯罪的风险,即使不涉及刑事犯罪,也将面临借款合同无效,利息自担的后果。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民间借贷活动,切不可被贪念蒙蔽了双眼,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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