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烈山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进行了犯罪记录封存,并向涉案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关送达了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今年以来,刑事审判庭审理的全部涉未成年犯罪案件均已依法发出了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进行了犯罪记录封存。

本案未成年被告人刘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法官在向刘某及其家人送达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时详细解释了此项制度及其适用对象、封存犯罪记录的材料范围等内容,并对被告人刘某进行了教育,告诫其以后不能再触犯法律,引导刘某正确面对过去,保持良好的心态,放下包袱,重拾对生活的信心和希望。

但未成年绝不是逃脱罪责的“护身符”,《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还规定了如未成年时期又犯新罪或发现漏罪(前罪、后罪数罪并罚后执行超过五年有期徒刑),以及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等情况,均应当解除封存。

今后,烈山法院将继续秉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认真贯彻落实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也希望这些“失足少年”能珍惜此次机会,将来更好的“无痕”回归社会。

文/孙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