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冯炯恒王幼柏律师婚姻家事团队

速食婚姻正逐渐成为当今社会一种常见现象。年轻男女婚前未充分考虑好感情态度及结婚意愿,极容易在婚后矛盾爆发,从而导致刚结婚又离婚的情况发生,也即“闪婚”又“闪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自办理结婚登记后,夫妻财产就应当受到法律约束,结婚后形成的财产如夫妻双方的工资与奖金、或是生产与经营的收益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该些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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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即使男女双方闪婚闪离,婚姻持续时间较短,但是在结婚后所产生的共同财产,若双方不能就离婚方案达成合意,仍然要依法进行分割,而不在乎双方结婚时间长短。

《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然而,在本文所提及的闪婚闪离背景下,如有一方在婚后赚取到大额收益,此时仍然依照均等比例分割,显然极为不公。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存在更加合理的分割方法?我们不妨通过一则简单案例进一步了解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背后的理论基础。

案件详情

夫妻离婚后,女方发现前夫名下账户曾有大额交易资金入账,于是诉至法院,以男方在离婚时恶意隐瞒共同财产不予分割为由,主张重新分割该部分财产。

后经法院审理查明,女方主张分割的资金是源于男方婚前的商业买卖,虽然获取该笔大额款项的时间是在双方结婚之后,但从婚后的消费支出记录等来看,男方名下账户支出均为日常生活消费,并没有使用共同财产负担商业成本;同时女方也无证据证明自己对该大额收入存在相当程度的贡献,最终法院认定案涉款项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驳回了女方主张分割的请求。

为什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也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呢?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应当遵循取得时间原则与夫妻协力原则。若单纯依照前者的约束,则所有婚后取得的财产均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对于上述案例中的男方而言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在谈及一项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时,还应考虑到夫妻协力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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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不难看出,夫妻财产所遵循的规则是婚后所得共同制,简言之,除法定个人所有及夫妻间另有约定的财产以外,婚后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该制度所依据的法理基础之一为夫妻协力理论,夫妻之间基于特殊身份关系而存在互相扶持义务,且夫妻之间的协力贯穿整个婚姻存续期间。因此,之所以对夫妻财产适用婚后所得共同制,是因为婚后所得的财产往往凝聚了双方的共同劳动与努力,且这种夫妻协力是不区分彼此贡献大小的,也不区分是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作出,而认为财富的产生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推动作用。

据此不难明白,上述案例中的收入之所以被认定为男方的个人财产,是因为该财产的产生全然是基于男方的个人贡献,而不存在婚后双方的共同推动,因此,不能简单依照时间取得原则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再举一例,夫妻一方在婚前使用个人财产购置房屋,婚后抛售取得高额售房款,也只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发生了变化,不会导致财产性质的改变,也即所取得的售房款并不会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存在增值,也是因为市场行为导致的自然增值,与夫妻之间的协力无关。

但是,若将房产在婚后进行出租,那么出租所获得的租金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租金的高低与房屋管理状况的好坏密切挂钩,而这种管理状况的好坏则会凝聚夫妻之间的协力,会因夫妻之间的共同努力而有所不一,因此婚后出租房屋所产生的收益则属于共同财产。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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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闪婚”又“闪离”,即使婚姻存续时间不长,婚后所取得的共同财产仍然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割。但是,是否存在部分财产虽然发生在婚内、但是财产的性质却属于个人财产,才是“闪离”时应当关注的问题所在。夫妻之间本应缘来圆去,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选择分开,都应当在离婚时妥善处理好财产分配,维护好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