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31日16时00分,武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AA**33的重型半挂车,在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省道216线(盂榆线)49公里350米处从加气站驶出左转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由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VY**L1的轻型货车相撞,晋AA**33的重型半挂车紧急制动受惯性影响车头突然掉落翻折。幸好两车驾驶人都系好了安全带,车头掉落的驾驶人武某某胳膊轻微挫伤,并无大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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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武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当事人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有关“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当事人武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高某某负次要责任。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