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句古训提醒我们尊重和保护每一个年龄段的人。

然而,在江苏2000年春发生的一起案件,却让人大开眼界。

一个80岁的老人和一个未成年女孩之间,竟然发生了长达四年的不正当关系,最终老人报警自首,却反被判刑。这起案件,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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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皆为化名。

故事发生在江苏阜宁,刘婧婧,一个12岁的女孩,因为父母外出务工而辍学在家。邻居吴大爷家经常有零食,这让物质生活匮乏的刘婧婧格外向往。起初,吴大爷只是偶尔给她一些零食,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刘婧婧开始频繁造访吴大爷家,并主动做出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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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少女的诱惑,吴大爷起初严词拒绝,但终究没能守住道德底线。在金钱交易中,两人发生了不正当关系,这段关系持续了整整四年,期间发生不当关系累计达800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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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事后,吴大爷都会给予刘婧婧20元左右的"报酬"。期间,刘婧婧曾5次写下保证书承诺不再纠缠,却始终未能兑现。2004年8月12日,吴大爷不堪刘婧婧的纠缠,精力十分有限,担心自己不测,选择向警方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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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以无期徒刑或者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在本案中,由于存在金钱交易,法院最终以"嫖宿幼女罪"判处吴大爷5年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已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将其并入强奸罪,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进一步保护。无论是否存在金钱交易,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均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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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吴大爷最初是拒绝刘婧婧的不当行为的,但最终未能坚守道德底线,陷入了长达四年的不正当关系。

刘婧婧作为一个未成年人,其价值观的扭曲和行为的偏差,也反映出留守儿童监护缺位和性教育缺失的问题。

吴大爷报警自首,本是为了保护自己,却因为法律规定,反被判刑。这起案件,涉及到未成年人保护、老年人权益保护以及法律的适用等多个层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