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延安,2024年7月,正值夏日,史大弟为了吃野味,在家附近的森林里,设置了两个猎夹捕猎陷阱,运气比较好,捉到一头野猪。史大弟于是将抓到的野猪杀掉,分割成多块,放在家里的冰箱准备慢慢吃。结果被人举报,史大弟被警方抓获,抓野猪用的铁锹、钢丝套猎夹、斧头、尖刀也被扣押并随案移交。经当地林业管理局鉴定,认为史大弟抓野猪的地方位于国有生态林场,狩猎现场为禁猎区、禁猎期。经陕西省动物研究所对涉案剩下的熟肉进行鉴定,认为史大弟吃的就是野猪。目前史大弟因涉嫌非法狩猎罪已被抓获。(来源中国检察网,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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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猪最近频繁登上热搜,尤其是老人被野猪伤害的事情上了热搜后,公众便进一步开始讨论,野猪如此频繁出现在人类居住地方,甚至是伤害老百姓,还值不值得对野猪进行保护?

史大弟因为在陕西延安捕捉野猪而被认定为犯罪,而江苏南京部分地区甚至是在寻找可以捕杀野猪的团队,同样是捕杀野猪,为何两地会有明显的处理方式?

针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我国分别存在三个层级的规范,《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及各个省等制作的地方性法规。就这些法规的内容来看,野猪已经不属于“三有”动物保护名录了。虽然如此,但仍然不能随意猎杀。

因为野猪仍然属于野生动物,仍然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要保护的动物,根据该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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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刑法》第341条也明确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具体到史大弟的身上,他算是撞到非法狩猎罪的枪口上,在捕捉野猪的时间和地点上都是法律规定的禁猎期,禁猎区,而且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锹、钢丝套猎夹、斧头、尖刀等工具,虽然野猪不是三有动物,但也是野生动物,所以完全符合非法狩猎罪的条件,肯定是构成非法狩猎罪。

但是,个人认为,考虑到现在野猪泛滥导致对老百姓的危害,如果史大弟在被抓后能够如是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情况下,还是可以从轻从宽处理的。

既然史大弟被认定为犯罪,为啥南京部分地方还可以花钱找团队来捕杀野猪呢?

现实原因就在于野猪泛滥真的危及到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尤其是在南京,已经多次出现野猪在闹市冲撞的事情,如果再不加以遏制,后果将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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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因就在于,人家的捕杀是存在法律依据的。根据《动物保护法》规定,捕杀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只要取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严格遵守猎捕数量,也是可以进行捕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