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女子侯小花因卖淫被行政拘留出来后,经朋友胡某介绍,想要前往缅甸打工挣钱,最终在2018年11月27日,从西安坐飞机到达昆明,然后又转坐大巴、出租车抵达孟连县,又偷偷的通过坐皮划艇的形式偷越国境至缅甸。2019年1月过年前,侯小花又原路返回,再次以乘坐皮划艇的形式偷越国境,从缅甸入境至中国云南省孟连县,后与胡某一同乘飞机至咸阳机场,再单独返回陕西省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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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有了这一次没有被发现的经历,为了挣钱,侯小花先后4次通过类似路线偷渡到缅甸或偷渡回国,有一次为了安全,甚至是徒步走路偷渡到缅甸。最终被缅甸发现偷渡,于是被遣返回国,经过警方调查认为侯小花涉嫌构成偷越国境犯罪。(来源中国检察网,人物为化名)

真的是无法理解,中国难道不比缅甸发达吗?千辛万苦偷渡到缅甸打工挣钱,看来在缅甸挣钱的方式肯定是来钱快,不然侯小花怎么会冒着犯罪的风险,先后四五次偷渡到缅甸。

其实,侯小花构成的这个偷越国边境罪,在现在是非常不常见的一个罪名。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改革开放起初,很多人会强行从沿海地区偷渡到别的地方,因为那些地方工资高,挣钱快。现在很少有人会偷渡了,更别说偷渡到更穷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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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无论如何,刑法明确将偷越国边境认定为犯罪,侯小花的无法逃脱。

根据《刑法》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但是并不是说只要是穿越了国境就会被认定为本罪,因为有的地方为了互通友好,只是以划线为界,这种穿越并不会必然违反规定。

因此,构成本罪需要违反国边境法律,至少是3次以上或者是在实施违法行为后偷越国边界的。

本案中的侯小花先后五次采用乘坐皮划艇、步行等方式非法偷越国(边)境往返于云南与缅甸佤邦邦康之间,数量上已经完全达到偷越国边境犯罪的数量要求,因此当然要认定为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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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侯小花的行为是属于典型的“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偷渡行为,除了这种行为外,还存在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行为,都是属于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行为。

总的来说,想要出国打工,就通过正规的手续,比如《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就规定的很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应当由专门的劳务合作企业进行安排、组织。任何人都不能通过偷渡的方式,这种行为既可能构成犯罪,也有损于国家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