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律师、珠海律师事务所、珠海律师所、珠海法律咨询、集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侵权法律责任

再就业、再上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继续从事劳动的情形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如果退休老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主张误工损失,那么还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老王已年逾六旬,2019年退休后在某物流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2023年8月,老王驾驶三轮电动车与张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老王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老王无责任。当天老王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粗隆下骨折、左肋骨骨折等,住院治疗53天,经司法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张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未投保交强险。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老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25万余元,其中误工费6.8万余元。张某与某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老王已经65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主张误工费的主体资格,对其请求误工费的主张不予认可。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王虽达退休年龄,但对其提供的劳务合同、证明、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综合分析,其在某物流公司工作的事实可信度较高,其日工资为180元,对老王的误工费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老王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包含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25万余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律师说法

律师说法

现实中,超过退休年龄的老年人被返聘工作或从事雇工、农业生产的情况很普遍。首先考量受害人能否主张误工损失的主要因素,是受害人是否因不能正常工作而造成预期财产利益损失。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代表丧失劳动能力,超退休年龄受害人因人身损害的误工费认定不受年龄限制。受害人是否有权主张误工费,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劳动能力,而不能片面地以法定退休年龄进行界定,应以实际遭受的损害并由此造成收入损失为依据。需要注意的是,误工费虽然没有年龄限制,但超退休年龄的受害人如果诉请误工损失,应提供证据证明确有劳动能力,且存在实际的误工损失。如果你不知道该如何收集证据或有相关的法律需求,可以联系我们。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条链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