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制定背景与基本要义
预重整是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在挽救困境企业、提高重整成功率方面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实践中有较强的市场需求。201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多个司法政策文件提出探索推行、不断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了预重整制度,为在浦东新区办理企业预重整提供了法律依据。
实践中对预重整模式的探索,在预重整价值定位、制度功能、规则构建等方面有不同认识和做法。为正确适用企业破产浦东法规,充分发挥预重整制度的价值与功能,在司法重整程序外为困境企业拯救提供公平、透明、可预期的预重整实施机制,浦东法院在立法部门和上级法院指导下,经过认真调研、反复论证,制定了《关于办理破产适用浦东新区法规的实施规则(四)》,现已发布并施行。规则强调意思自治、诚实守信、合法有序、经济高效的原则,体现了预重整市场化、法治化的基本属性。
二
规则的框架结构
规则共34条,分为8个部分。关于预重整程序启动,规定了预重整启动标准、启动方式、预重整期限、保全等内容,明确以备案方式开展预重整,设置“3+1+1”的预重整期限,允许当事人在紧急情况下申请保全;关于预重整债务人,细化了债务人义务,强调债务人应当及时、全面、充分、准确地披露信息;关于预重整中介机构及履职,明确了中介机构选任方式、职责范围及更换程序,允许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一致聘请或者以提名方式产生临时管理人;关于预重整债权人会议及决议表决,规定了会议职权、表决期限、表决规则及决议效力,明确债权人会议可就暂停履行清偿义务、预重整期间借款等方案进行表决;关于预重整备案终止,规定了终止预重整程序的情形、预重整转入重整程序的条件,强调信息披露及表决程序应当符合规定;关于程序衔接,规定了重整管理人指定、债务人自行管理及重整计划表决的效力延伸规则,对部分事项进行简化处理,明确预重整期间已经确认的债权在重整程序中免予申报;关于预重整费用、报酬与考评,明确了临时管理人可与相关主体自行协商确定预重整费用与报酬的支付,细化了临时管理人考评方式。
三
规则重点内容及特点
规则明确了预重整的办理规范、操作流程,重点突出以市场化、法治化为导向,实现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有效衔接。
(一)充分尊重意思自治,把控司法边界
预重整程序有别于庭内重整程序,债务人与债权人等利益主体的协商谈判及预重整方案的表决征集均在正式程序外由当事人自行完成,是陷入困境但尚有重整价值的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自救的企业挽救模式。因此,规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弱化司法权力在预重整庭外重组阶段的介入。
01
预重整启动标准。规则规定,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进入预重整应当符合4项条件,即债务人有重整需求、有可供重整的资产、有自主谈判的能力及基本确定意向投资人,不要求主要债权人必须表达重整意愿,降低了当事人申请预重整的门槛。同时,启动标准的客观性也减轻了法院对企业进入预重整的干预程度,有利于促进更多危困企业尽早得到救治。
02
预重整备案。规则对企业进入预重整程序采用备案登记方式,不编立正式案号。一方面,可以防止立案信息被收集后不当利用,减轻对危困企业拯救的负面影响。若预重整转入司法重整、破产清算等正式程序,相关信息仍应依法公开。另一方面,有助于把控司法边界,防止不当干预。
03
预重整期限。规则规定预重整期限一般为3个月,期限届满后经法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可以再延长1个月。考虑到预重整期限过长将影响进入破产程序后撤销权的行使,每次延长申请均须由债务人充分披露预重整备案前3个月至今的债务清偿及相关财产处分情况。
04
临时管理人选任。规则允许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一致聘请或者以提名方式产生临时管理人,赋予了相关利益主体充分的意思自治权利,有利于推动各方自主谈判,促成预重整方案通过。
05
预重整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职权参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鉴于预重整成功有利于实现债务人与债权人利益共赢,规则规定债权人会议可就暂停履行清偿义务、预重整期间借款等方案进行表决,以缓解债务人偿债危机、推动达成预重整方案。
(二)提供程序指引,对接庭内重整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预重整工作,以使表决通过的预重整方案在正式重整程序中为法院所批准并获得效力。规则为预重整机制运行提供了较为充分的程序指引,以顺畅衔接庭内重整。
01
预重整信息披露与表决规则。规则强调债务人应当向相关利益主体及时、全面、充分、准确地披露对预重整产生影响的信息;同时,也对相关利益主体负有保密义务作出规定。为保障权利人的知情权和表决权,规则规定信息披露内容与预重整方案应当至少于表决前20日提交预重整债权人会议。规则还规定了会议表决规则,明确表决通过的决议对赞成该决议的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02
预重整借款。鉴于预重整融资有利于促进重整成功、提升债权人的整体清偿利益,规则积极倡导预重整期间借款债权的优先顺位,明确如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许可借款的,根据本规则规定受理重整后,预重整借款参照共益债务优先清偿。
03
效力延伸规则。规则规定,预重整方案与重整计划草案实质内容一致的情况下,在先表决同意的债权人不再另行表决,法院直接确认其表决效力。同时明确,履行信披义务不当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相关权利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
(三)减轻钳制干扰,促进拯救效能
庭外重组需要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重组方案,各方利益博弈往往钳制了共识的达成。预重整工作虽然以备案方式开展,但仍可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依法运用司法工具推动预重整进程,提升企业救治成效。
01
有条件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考虑到债权人在预重整期间申请执行可能阻碍重整成功,而庭外协商需要时间,有必要给予债务人缓冲期以便各方形成共识,规则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诉前保全制度,规定了紧急情况下可采取不超过30日的保全措施,从而为预重整相关主体提供必要保护。
02
鼓励债权人预重整期间自愿停止计息。规则规定,在预重整期间已经确认的债权在重整程序中免予申报。同时,为减轻债务人偿债负担、促成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鼓励债权人自预重整备案之日起停止计息。
03
丰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模式。债务人虽未进入预重整程序,但已与债权人达成庭外重组协议,且庭外重组阶段完成的各项工作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进入重整程序后可根据庭外重组协议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并适用效力延伸规则。
(四)激励中介机构积极履职,妥善合理处理费用报酬
01
拓宽临时管理人选任方式。为提高中介机构开展预重整工作的积极性,规则增加协商一致聘请临时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对协商一致聘请的临时管理人,法院予以备案,对任职条件不作实质审查。同时,除登记在册的本市管理人外,拓宽聘请范围至外省市具备省级一级管理人资质的中介机构,激励中介机构在公平竞争中不断提升履职能力。
02
重整管理人转任。规则规定了临时管理人担任重整管理人的条件。临时管理人的工作以推动预重整成功为目标,不属于中介机构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情形。临时管理人了解预重整各项情况,符合任职条件时由其担任重整管理人,有利于重整程序降本增效。需要说明的是,法院对协商一致聘请的临时管理人进行备案时未实质审查任职条件,在判断其是否符合转任条件时需要依照最高法院、市高院的有关规定依法审查,以保障程序正当性。
03
预重整费用与报酬。考虑到临时管理人的应有权益,规则引导临时管理人与相关主体自行协商确定履职费用与报酬,规定未转任重整管理人或者预重整失败后的预重整报酬,可根据临时管理人与债务人、债权人的约定处理,并明确一定条件下预重整费用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处理。
素材来源丨破产审判庭
本文作者丨俞巍、徐劲草、李洁
责任编辑丨陈卫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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