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鲇鱼山乡柿子园村村民李建新收到了信阳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结果。李建新因“自己被3人闯入家中殴打,还击反被重罚一案”不服商城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商城县公安局对李建新的行政处罚决定。结果可想而知:案件一审、二审,李建新全部败诉。

图片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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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再次引起人们对正当防卫问题的思考:面对暴力敢不敢还手?该怎么反击?尤其是在“跑不掉又打不过”的危急状况下,如何保护自身生命健康安全的问题,除了“求饶”难道别无他法?

因土地纠纷,遭3男子暴力“上门服务”

据李建新说,2024年4月17日下午3点左右,自己在家里隔窗看见同村易某发及其父母正在毁坏自己土地上种的树苗和草坪,就赶忙上前制止。双方发生争执后,易某发叫来了其兄弟易某富和亲戚潘某等3人。自己见对方人多且来势汹汹,慌忙往家里跑,关闭并插上大门躲到院子里。谁知易某发等3人追至大门外并合力撞开大门,冲到大门门厅内对自己拳打脚踢。

信阳商城县一村民被同村3名男子撞门闯入院里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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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商城县一村民被同村3名男子撞门闯入院里殴打

据李建新提供的一段监控录像显示,大门被撞开后,易某富率先与李建新厮打,其他2人后进入院子(法院认定为“劝架人”),李建新拿起砖块击打了易某富头部。厮打中,砖块掉落,易某富遂捡起砖块击中李建新面部,易某富和李建新均受伤(经鉴定均为轻微伤)。李建新妻子报警,商城县公安局以双方互殴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对易某富和李建新处以行政拘留8天、罚款400元和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处罚。李建新处罚略重。

法院:不构成正当防卫,处罚并无不当

李建新认为自己遭到易某富等3人闯入家中殴打,奋起反击属于正当防卫,商城县公安局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问题,不服商城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商城县公安局对自己的处罚决定,商城县法院一审认为,双方因土地纠纷发生冲突,李建新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警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李建新的诉讼请求。

李建新拍摄的易某等人毁坏其树木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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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新拍摄的易某等人毁坏其树木画面

李建新认为一审判决没有体现“自己跑回家中关闭大门,避免冲突升级的行为”和“易某富等3人强行撞开大门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行为”,否定了“李建新的反击是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至信阳市中院,2024年11月21日,信阳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正当防卫再被提及,“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人采取的制止行为,正当防卫是公民对不法侵害及时进行自我救济的权利。

李建新拍摄的自家被毁的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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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新拍摄的自家被毁的树木

我国民事和刑事领域都对正当防卫作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治安管理行政执法领域,虽没有明确规定正当防卫,但有类似规定。公安部2007年1月8日印发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公安部《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结合本案,李建新为防止冲突升级,跑回家中关闭大门,易某发等3人却不依不饶强行撞开大门,侵入李建新住宅3个打1个,不法侵害在先,且李建新处于弱势,自己“寡不敌众”,更无法逃脱,明显属于“跑不掉又打不过”的危急状况,李建新拿起砖块反击首先是出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自身安全的应激反应,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易某富轻微伤),属于治安管理范畴。当地警方在办理案件时,对双方“各打五十大板”,相比之下,处于被动反击的李建新反而被处罚略重于侵害者。

结合国内相关类似案件的判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违法行为人应受到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但受害人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亦有可能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的后果。

此情形下受害人对违法行为人造成伤害的,公安机关在认定时,不能仅看他人身体的伤害后果就将行为人的伤害行为定性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行为而给予行政处罚,而应当根据治安案件所查明的事实,充分考虑伤害行为的起因和伤害发生的过程,综合判断该伤害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来源:头条号-法新云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