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广东证监局披露罚单,因违规买卖证券,90后证券从业人员谢某旺被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和可转债,并处以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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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违规炒股事件,是一起典型案例。谢某旺违规炒股长达5年7个月,跨越新旧证券法;买卖金额合计达3755.35万元,亏损19.67万元。

从罚单公布的“2015年8月21日至调查时,谢某旺在银河证券番禺某营业部”工作来推算,作为一名90后,意味着该名从业人员或从成为证券从业人员起,就有违规炒股的动作。

今年以来,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罚单多达百张,证监会、中证协、券商均予以高度关注,10月初行情火爆,有券商再度强调员工严禁违规炒股;中证协6月要求,若出现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券商应在文化建设自评中扣分;今年初,证监会称将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违规炒股时长跨越新旧证券法

经广东证监局查明,谢某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8月21日至被调查时,谢某旺在银河证券番禺万博一路证券营业部工作,系证券从业人员。

谢某旺控制、决策、使用“梁某丽”银河证券账户,2018年8月7日至2024年3月5日期间买卖股票,2020年7月2日至2021年9月16日期间买卖可转债,累计买入金额1886.18万元,卖出金额1869.17万元,亏损19.67万元。

广东证监局认为,谢某旺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广东证监局责令谢某旺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和可转债,并处以5万元罚款。

新旧证券法均严禁从业人员违规炒股

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除有上述内容外,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对上述人员的新增规定内容还包括“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 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 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年内违规炒股罚单高达百张

易董数据显示,截至11月28日,提及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借他人名义从事证券交易,私下接受投资者委托买卖证券等系列问题的罚单高达100张。

面对备受诟病的违规炒股行为,证监会、中证协、券商多管齐下,严厉整治这一现象。

就券商督促从业人员坚守合规底线来看,在市场行情火爆之时,券商会通过多种方式向员工提醒违规炒股风险。

10月8日,面对火爆的行情,有部分券商再度强调员工严禁违规炒股,采取发通知、口头告知的方式强化各个业务条线合规意识。从业人员配偶、利害关系人存在股票交易的需要定期申报情况,从业人员本人要如实报备本人、配偶及利害关系人手机号码、账户信息等信息,如果有更新,需尽快OA同步。

今年6月,中证协对券商文化建设评估的口径进行调整,特别强调对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行为的严格监管。根据新的评估口径,如果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存在违规炒股行为,并被监管机构认定合规管理存在问题或需要加强合规管理措施且监管机构已出具处罚文件的,券商在进行自我评估时必须扣分。

今年证券从业人员违规案例较多,与监管年初宣告整治有一定关系。

今年2月,证监会表示,证监会将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压实机构主体责任,督促证券公司强化内部监测、自查自纠及问责机制,落实全员合规管理,并实现对各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一体化垂直管理。同时,将完善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规则,督促机构健全投资申报、审查、监控、惩戒等内控制度,以堵塞监管制度及执行中的漏洞。

证监系统着力构筑“不敢、不能、不想”违规炒股的长效机制,并提出了三个具体安排方向,一是完善制度机制,二是强化监管执法,三是持续净化行业生态。

“制定依法从严打击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压实机构主体责任,督促证券公司强化内部监测、自查自纠及问责机制,落实全员合规管理,实现对各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一体化垂直管理,各证监局将开展专项现场检查。”证监会强调。

本文源自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