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云新闻讯:在全国第七个“宪法宣传周”期间,12月5日,天津一中院召开关于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判的新闻发布会,并发布典型案例。发布会上,记者获悉一起不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件。
赵某甲的亲属赵某乙生前在某工贸公司负责财务工作。2022年4月4日下午,赵某乙因身体不适向公司经理请假后回家,2022年4月5日8时21分被120救护车拉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于当日8时53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2年4月27日,某工贸公司向蓟州区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蓟州区人社局受理后,经调查认为赵某乙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于2022年7月4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赵某甲不服,诉至法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从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看,视同工伤已是对职工权益的扩大保护,不宜再作扩大解释。本案中,认为赵某乙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虽然赵某甲当庭陈述2022年4月5日7时左右,家属拨打120急救电话时赵某乙仍在工作,但该陈述与蓟州区人社局提交的相关证据不符且缺乏直接证据证实,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情形,故天津一中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蓟州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工伤保险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法律意义上的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或职业病,扩大到了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劳动者自身疾病致死的情形,已经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职工的权益。因视同工伤属于通常意义上因工伤亡之外的扩大保护,故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应当从严把握,不宜再予以扩大解释。(津云新闻记者 苑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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