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因涉嫌洗钱罪于2024年1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雷石(昌平区)律师事务所龚丽平律师及陈宝珺实习律师接受嫌疑人的家属委托后,通过会见及时了解案情,认为付某被指控的行为涉及上游犯罪的自洗钱行为,但付某本人的犯罪事实和主观意图并不符合洗钱的特征,其行为只是帮助朋友处理资金,并不知道这些资金来自洗钱上游的七类犯罪非法活动。并且付某有正当职业,经营一家家具公司,且家庭情况稳定,没有洗钱的动机或条件。其对涉案款项并不知情,也未使用,原封不动在账户中并被扣押。在付某被抓捕后一直配合调查,未表现出逃跑或抗拒的行为,具有电话到了案“准自首”的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律师认为对付敏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因此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最终,办案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付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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