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离婚已不再是罕见的现象,但随之而来的权益问题却常常令人头疼。比如,当一个女性离婚后户口未迁,她是否还能分得原居住地的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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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美(化名)在2005年与村民大壮结婚,并将户口迁入了大壮所在的村民小组。2017年,两人离婚,但阿美的户口并未迁出该村。几年后,当村民小组获得征地补偿款时,阿美意外地发现自己不仅没有获得补偿,甚至连知情的权利都没有。面对这样的结果,阿美不服,遂将村民小组诉至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要求获得土地补偿款。

那么小美能够得到这个赔偿呢?离婚后,户口未迁的女性是否还保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她们的权益是否应该得到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上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在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阿美因结婚将户口迁入该村民小组,并在村组分配了土地,依赖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因此,阿美已经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法院进一步指出,阿美与大壮离婚后,并不会因为离婚而失去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这意味着,妇女的婚姻状态——无论是未婚、已婚、离婚还是丧偶,都不应成为剥夺或限制她们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各项权益的理由。

综上所述,阿美要求村民小组发放土地赔偿款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阿美的合法权益,也为其他类似情况的女性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