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随着网约车平台的蓬勃发展,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
将自己的私家车注册为网约车,
以通过兼职或全职的方式增加收入。
然而,
当私家车变为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时,
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翁源法院审结了
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何某某将自己的私家车在某平台注册为网约车后,于今年2月在某平台的一次接单过程中,与王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某负全责、王某某无责。何某某认为其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险仍在保险期内,便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向何某某发送《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告知其本次事故不属于商业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内,不予赔付。双方发生纠纷,何某某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规定,何某某在保险期间使用被保险车辆注册了某网约车平台,且实际从事了网约车业务。这不仅改变车辆用途,更因长期、持续、频繁的运营行为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何某某应将上述情况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该通知属于法定义务,但何某某未履行通知义务,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驳回何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随着网约车行业的兴起,越来越多的私家车车主将车辆注册为网约车进行运营。在此情况下,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之前作为家用车辆投保的保险合同或将不再适用,车主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好变更车辆性质等手续,避免因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而导致无法获得商业保险赔偿。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私家车用于网约车等商业用途时的保险责任界定,避免因条款不清晰而引发纠纷。
文字:邓茜 钟惠怡
编辑:刘青 校对:黄健婷
审核:陈东阳 刘昊
责编:张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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