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随着互联网自媒体的发展,不少生意人希望通过互联网扩展业务,创造更多收入,陈律师非常理解大家,也了解到很多公司和个人利用交友平台结识客户,使用自媒体进行直播宣传,引导粉丝在直播间打赏刷礼物,这些都是常见的引流方式,却很容易涉嫌诈骗罪被起诉,陈律师告诉大家如何合理规避犯罪的风险,以及分享此类案件的有效辩护思路。
1. 商业手段变直播诈骗
分享一个接触过的案例:
某经纪公司安排其“业务员”与客户联络聊天,建立虚假恋爱关系,以引导客户进入直播间打赏刷礼物,我们的当事人就是这样一个“业务员”,经纪公司安排演员在直播间PK,并安排机器人进行刷榜,在相关工作人员的刺激下,客户争相充值打赏,金额达到几十万元人民币,这种情况下一旦被认定为诈骗罪,根据量刑标准,公诉机关的建议量刑很有可能会在十年以上。
实践中,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边界模糊。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表示的行为。
通俗来讲一个是占便宜一个是骗钱,根据最高检发布的司法解释,民事欺诈是行为人用夸大或者虚构的事实,来引诱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尤其注意是“引诱”,而其行为本身不存在过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最大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不同,即是否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要求一般是直接故意,主观状态又是最难认定的一块内容,因此,办案人员往往会寻找相关客观证据来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引流工作存在一定的欺骗性,但不应当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不至于承担刑事责任。
2. 时间紧急,律师提早介入的重要性
网络直播的收益主要来自于粉丝的打赏和充值,而是否构成诈骗罪的界限界限在于,观众的打赏、充值、刷礼物的行为,是否都是自愿而没有受到欺骗,如果不是自愿而是被欺骗,达到一定数额则会构成诈骗罪。
涉嫌诈骗如果不想被判刑,只能在公安机关侦查起诉阶段撤案,或者在检察院阶段争取不予批捕和不起诉,一旦起诉进入法院阶段,想做无罪辩护被判决无罪就会非常艰难,实践中的成功的例子相对较少,上文提到的直播诈骗案我们就是在案子移交检察院后介入的,错过了撤案的机会,就只能争取让检察院不起诉,通常情况下如果不满足不起诉条件的话,我们依然会争取从轻处理,做无罪或罪轻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幅度的减刑处理。
3. 大胆作无罪辩护
从行为的主观动机来看,打赏行为是自愿的赠与行为,直播间内聊天是正常的沟通行为,最容易引发争议的“创造虚假的恋爱关系行为”,目的不是通过骗婚骗钱,而是引导其加入直播间,作出的部分承诺均已完成,相关聊天记录可以证明,聊天行为与客户充值打赏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能被推定为诈骗消费,除业务员以外,主播的聊天行为也只是一种引流的办法,目的是为了公司做宣传,引导其在直播间停留观看,制造流量,当然这一切的前提是打赏行为确实是客户自愿的,业务员也确实没有与客户发展实际的恋爱关系,过程中虽然具有一定的欺骗性,但陈律师认为,业务员的行为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没有直接骗取客户的钱财,最多被认定为民法上的欺骗性手段而非诈骗。
犯罪数额是重要的辩护门槛。陈律师认为,收集证据扣除或者降低涉案数额是关键,公诉机关会通过涉案公司的业绩、流水等数据等推定涉案金额,而出于自愿赠与行为的打赏和充值数目难以推定,我们可以主张公安机关对此作出合理区分,在缺乏其他证据支撑的情况下,主张以被害人转账的数额认定涉案金额,若只是业务员或主播,则应当以其个人参与所得数额计算认定,如此计算下来,当事人未必构成诈骗罪需要达到的金额,不构成犯罪,或者达到金额但是可以减轻处罚。作为律师,我们擅长检索类案,利用最高法颁布的典型案例,从判例中挖掘理由,进行辩护说理。
从宽情节的辩护。根据司法解释中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还会考虑到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小、社会危害程度高低、主观恶性大小、人身危险性强度、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这篇文章不是鼓励大家欺骗大众搞直播打赏,而是想告诉大家,合理的商业推广手段并不构成犯罪,希望大家合理合法地扩展相关业务,但当您不幸涉嫌诈骗犯罪时,要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尽早应对,遇到相关问题,也可以前来咨询陈律师。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北京运玖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复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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