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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宁波一女摊贩没钱交50元罚款被城管要求去借”,引发关注。

2024年12月4日18时许,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孔浦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无照经营过程中,存在言语不当的行为。经查,当事人荣某某无照设摊行为存在,依法对其作出从轻处罚决定。

摊贩摆摊被城管查获,因手机中仅30多元,城管要求借钱交罚款,引关注。

12月5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涉事摊贩已借50元交了罚款。

鉴于相关执法人员存在的问题,已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困难,专门上门看望慰问当事人,并就执法情况进行解释说明,对执法人员的不当言语表示真诚的歉意,得到当事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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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真是一个悲伤的人间故事。

首先,这个处罚是否正确,还值得商榷,因为无照经营,是不是一定要罚款,而不是责令改正?

另外,行政处罚法33条的首违法不罚、轻微违法不罚、当事人无主观 过错不罚在本案中完全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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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当事人确实经济困难,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完全可以只教育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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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女摊贩向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求情道,“30元行不行?30元我可以找人借一下。”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说,“30元可以借,50元就不能借了吗?”

“我真的很困难,少罚一点……”女子无奈道;对此,该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说,“这样,你明天来我们中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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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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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当事人可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但问题在于,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都得有专业人士指引,一个小商贩怎么会懂得这些程序?

另外 ,行政诉讼要收费,尽管只有50元,但她连50元罚款都要借,她能拿得出这些诉讼费?

再说,法院能够真的公正审理,或者说她的诉讼请求能获得支持吗?

我不敢肯定。

另外,从相关证据看,城管似乎还扣押了人家的煤气瓶,这里面的问题可能还是不少。

我们的司法,确实与人民群众对法治的美好向往有一定距离啊。

2024年12月7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