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记者从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获悉,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明确从2024年8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实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建以来连续第6年提标。

通知明确,因战致残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烈属定期抚恤金提高6%,因公致残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提高5%,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每年增加1321元,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每月增加42元,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每月增加31.5元,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每月增加41元,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提高32元。

据了解,此次调整惠及我省21万余名优抚对象等人员,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按规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