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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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闻事件

一、新闻事件

11月23日,一则“宁夏固原一派出所执法人员殴打学生”的视频在社交平台上传播,引发热议。

视频中,一名女子称“张易派出所执法人员殴打(固原原州区张易镇)红庄小学12岁学生”。她表示,被打者是自己的孩子。视频显示,两名穿制服的人员遇到一名学生,其中一名穿制服的人员两次掌掴、三次脚踢这名学生,又疑似揪这名学生的头发。其间,另一名穿制服的人员未制止。

打人视频拍摄于一个监控设备,听不到事发时几人之间有怎样的对话。拍摄者在视频里说:“张易执法人员,打红庄小学12岁娃娃”,“学生跟学生吵嘴打架,我们家长赶来之前,张易镇执法人员已经把娃打倒了”……

固原市、原州区两级公安机关成立联合工作组第一时间介入调查,今天(11月24日)发布情况通报如下:

经查,11月22日15时许,张易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电话报警称其孩子在学校被同校学生殴打,副所长王某立即带领值班人员出警。到达现场后,该校两名三年级学生反映其被同校六年级学生马某某多次殴打。民警便对现场人员信息进行登记、核实相关情况,并安抚伤者和其家属情绪。

期间,马某某自行离开现场,王某遂带领辅警戴某找回马某某,同时对其踢打,后将其带回班主任办公室等待家长。网传相关视频中事件即为王某、戴某找到马某某时发生。

事发后,原州区公安分局立即配合马某某家长带孩子到医院检查治疗,经医院CT、彩超和医生现场检查,马某某身体脸部、后腰体表有轻微软组织挫伤。11月23日,固原市公安局党委对王某停职配合调查,并向当事人家属赔礼道歉。

针对民警执法中存在的问题,11月24日,经固原市公安局党委研究决定,给予王某撤销行政职务处分。

二、相关法条

二、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三、法律知识学习

三、法律知识学习

(一)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伤害他人身体。

1、行为对象是他人身体

伤害自己身体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自伤行为侵犯了国家或社会法益而触犯了刑法规范时,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例如,军人为了逃避军事义务在战时自伤身体的,应适用刑法第434条。他人的身体不包括假肢、假发与假牙,但是已经成为身体组成部分的人工骨、镶入的牙齿,也是身体的一部分。毁坏尸体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基于同样的理由,伤害胎儿身体的,也不构成本罪。

2、行为内容为伤害他人身体

伤害,一般是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关于伤害的具体含义,刑法理论的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伤害是指对身体的完整性(包括身体外形)的侵害;

第二种观点认为,伤害是指造成生理机能的障碍;

第三种观点认为,伤害是指造成生理机能的障碍以及身体外形的重大变化。

(2)伤害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3)伤害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

3、责任形式

(1)责任形式为故意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暴行罪,故意伤害罪不可能成为暴行罪的结果加重犯。因此,成立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即对伤害结果具有认识和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但是,不要求行为人对伤害的具体程度有认识,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并且希望、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可。所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只要求一般性的认识而非具体的认识,或者说,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并非轻微的伤害结果即可。如果行为人仅具有殴打意图,旨在造成被害人暂时的肉体疼痛或者轻微的神经刺激,则不能认定有伤害的故意。

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的区别:

一是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动机与目的来区别。故意伤害罪与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虽然都是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有重要差别。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有伤害的故意,伤害的动机虽是多样的,但结果必须是故意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伤害。而寻滋事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公共秩序的危害后果,而积极希望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动机主要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等,在此种情况下造成被害人一定程度伤害的,应认定为寻衅滋事。

二是从行为人的客观表现来区别。故意伤害罪表现为行为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且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结果。寻衅滋事罪表现的具体行为是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主要下列四种情况:第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三,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四,在公共场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是从侵犯的客体来区别。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四、 事件反思

四、 事件反思

派出所执法人员无故殴打小学生的事件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思考,这不仅涉及法律和执法问题,也涉及社会伦理和教育等多个层面。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思考角度:

1. 执法规范与监督

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执法人员的行为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任何形式的暴力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需要对执法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监督,以确保他们的行为符合执法规范。

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确保执法人员的行为受到有效监控,防止滥用职权。

2. 社会信任与执法公信力

信任危机:此类事件可能导致公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下降,影响社会对法律和执法的信心。执法机关需要采取措施恢复公众信任。

公信力建设:加强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公信力,增强社会对执法行为的认可。

3. 儿童保护与法律意识

儿童权益保护:儿童是社会中最脆弱的群体之一,社会应更加关注儿童的权益保护,确保他们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法律意识教育:加强对儿童和家长的法律意识教育,提高他们对自身权益的认知,鼓励他们在遇到不公正对待时勇于寻求帮助。

4. 社会责任与舆论监督

媒体与舆论的作用:媒体在揭露不当行为和推动社会进步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舆论监督可以有效推动问题的解决。

社会责任:社会各界,包括学校、家庭、社区等,都应共同承担起保护儿童的责任,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5.心理健康与教育

心理创伤:此类事件可能对受害儿童造成心理创伤,社会应关注儿童的心理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支持。

教育系统的角色:学校和教育机构应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培养他们应对不公正对待的能力。

6. 法律后果与责任追究

追究责任: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其责任,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完善法律体系:针对执法人员的行为,可能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以更好地保护公民权益。

结论

此类事件不仅是个别案例,更是社会治理和法律制度亟待反思和改进的一个缩影。通过加强执法规范、提升社会信任、保护儿童权益等多方面的努力,可以为构建更加公正和谐的社会环境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