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决不能“一租了之”,更不能“出租责任”,出租方和承租方同为“厂中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双方要按照谁出租谁承担责任、谁生产谁承担责任、谁经营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现场管理,严防事故发生。现公布宜兴市1起“厂中厂”典型案例,希望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01、出租方
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蓝宝智能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对承租方宜兴昱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未落实到位,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向承租方书面告知出租场所安全生产要求;未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以上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宜兴市应急局对蓝宝智能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某作出处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02、承租方
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兴昱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
1.1台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生产车间内一台正在使用的手持式抛光机未安装防护罩
2.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多瓶氩气瓶、氧气瓶未设置防倾倒措施
3.生产车间内疏散通道被占用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宜兴市应急局对宜兴昱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合并处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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