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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家长陈述:
自己是南部县某学校一名三年级学生的家长,在2023年11月30日下午 14:30 左右,孩子于校内午休后,在幼儿园的游乐场内意外坠落,致使大腿右股骨上段骨折。
事发时,仅接到一位幼儿园老师致电孩子的爸爸,爸爸接完电话便匆忙赶赴学校。到达学校后,发现孩子身边没有任何校方人员协助看着孩子躺在地上痛苦哭泣。无奈之下独自抱起孩子送往医院。事后我们也曾埋怨学校,孩子遭遇如此重大意外,为何当时现场竟无人采取应急举措。孩子爸爸当时也表示理解:“学校当时在举办运动会,可能大家都在忙。”
孩子住院期间,我们与学校沟通协商,手中持有当时孩子意外发生时的监控视频。学校的安全主任曾承诺:“事情既然已经发生了,等孩子出院后,学校定会妥善处理,该申报的保险会申报,剩余的费用由学校承担,绝不会让家长垫付一分一毫。”(有通话录音为证)孩子出院后我们再次与学校交流,学校回复:“这件事不用着急,等孩子取出钢板后一次性解决。”(有通话录音为证)2024 年 7 月孩子在某医院进行了取钢板手术,恰逢学校放假,事情便只能往后推延。
2024年10月,我们向学校提出了诉求:
一、要求学校承担所有住院未报销的费用;
二、支付伤疤修复费用,因为孩子自幼怀揣参军梦想,此次受伤留下的疤痕很可能对其梦想的实现产生极大阻碍,从长远来看,这伤疤对孩子未来成家立业也可能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补偿护理费用;
四、给予营养费用;
五、报销交通费用;
六、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我们认为,孩子是在学校范围内发生的意外,学校在校园安全管理层面必然存在一定的漏洞。其一,幼儿园内的游乐设施是否经过严谨的安全检查与维护?是否设置了充足的安全警示标识?其二,在孩子午休后的活动时段,学校是否安排了足够数量的教师进行监管与照料?
学校回应:孩子当时已满 8 岁,且声称有进行安全提醒(但监控中并未发现任何安全提醒迹象),所以家长也需承担部分责任,在某次协商中提到学校承担 35%的责任,其余部分由家长承担。此后学校一直表示:“如果家长愿意承担相应责任,那么可以坐下来进一步详细商讨,若不愿意,那就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该起诉就起诉。”(有通话记录为证)并且,伤疤修复费用需进行司法鉴定,护理费用和营养费用依据住院时长计算,交通费用仅按照南部地区标准给予 300 - 500 元补贴,不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针对上述网友反映的问题,我们与该学校取得联系得知:学校愿意承担部分费用,但家长坚持自己的诉求。因此学校建议家长走司法程序,学校可按照司法审理结果进行赔偿。目前孩子还在已恢复正常上/放学。
据了解: 学生在校自己受伤,学校应承担的责任主要取决于学生的年龄以及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一、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这些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那么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二、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学校受伤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明确规定,如果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那么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学校在教育、管理方面存在疏忽或不足,导致学生受伤,学校就需要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在此提醒家长,注重培养孩子的安全意识,玩乐须有度,守好安全线。
来源:看南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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