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近日正式发布,并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世界最大的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我国长期以来在能源领域一直缺少一部具有基础性和统领地位的法律。能源法的出台,弥补了这一立法空白,对强化能源领域的法治根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及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该法律中,绿色元素显著,“绿色”“低碳”“清洁”“可再生”“节约”等词高频出现,彰显了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立法宗旨。
围绕相关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北方工业大学副教授、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兴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岳小花,国网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管理所治理与法律合规研究室主任刘进。
绿色理念贯穿始终
中国环境报:在能源法的条文结构中,哪些条款直接体现了绿色理念?从能源产业链的角度来看,能源法在哪些具体环节体现了绿色元素?
岳小花:能源法在第一条开宗明义将“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在第三条规定了“坚持立足国内、多元保障、节约优先、绿色发展,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的原则。
陈兴华:能源法所蕴含的绿色理念,更多地体现为一种间接性。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就是在体现绿色理念。具体而言,绿色理念在能源法中得到了全面体现,涵盖第一章总则、第三章能源开发利用以及第六章科技创新等多个章节,这些章节均设有大量与绿色理念紧密相关的条款。
从最直接的角度而言,能源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从事能源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防止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刘进:能源法将“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目的,将“碳排放双控”纳入能源法,将绿色理念贯穿于制度安排始终。
在能源开发利用环节,规定结合我国各类能源的发展实际,分类施策,不断完善相关政策,以确保能源安全,有效推动能源转型,并高度重视节约能源工作。能源消费环节则建立了相应的促进机制。法律责任方面,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等应加强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宣传教育,同时规定能源企业和用户需按规定配备、使用碳排放计量器具,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以及节约能源的产品和服务。
推动能源绿色转型
中国环境报:能源法是否对能源结构中各类能源的比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划或提供了政策上的指导?在促进能源结构的优化与调整过程中,如何平衡不同地区在能源发展上的需求的?
岳小花:能源法明确了能源开发利用的基本指导方针,要求国家根据能源资源禀赋情况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统筹保障能源安全、优化能源结构、促进能源转型和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等因素,分类制定和完善能源开发利用政策。
该法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倡导化石能源的合理利用。明确优先支持可再生能源,加速非化石能源对化石能源的替代,提高其在能源消费中的占比,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设定发展目标并实施监测。
针对各类可再生能源的开发,能源法提出了具体指导:水电开发需注重生态保护;风能、太阳能需加大开发力度;生物质能需实现合理高效利用;核电则需积极稳妥地发展。还规定了绿色电力证书制度,以促进可再生能源使用。
陈兴华:推动能源转型是能源法核心立法宗旨之一。能源法第三章详尽阐述了各类能源政策导向,但未设定具体能源占比目标。
调整不同地区能源发展需求是宏观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能源法第二章解决了全国性、区域性、地方能源规划的程序规范问题,为不同地区能源发展需求调整提供了法律依据。如,能源法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能源资源禀赋情况、能源生产消费特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可以编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能源规划。其中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能源资源禀赋情况、能源生产消费特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就体现了不同地区的能源发展需求。
消纳保障,提升市场竞争力
中国环境报: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消纳方面,能源法制定了哪些机制来保障其有效接入电网并稳定供应?如何提升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市场竞争力?
岳小花:能源法明确规定了电力系统及电网企业需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的法定义务,并要求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等主体遵循国家规定,承担起吸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责任。该法律还提出构建新型电力系统,通过加强电源与电网的协同建设,以及推动电网智能化和微电网的发展,进一步提高接纳可再生能源的能力。
能源法将可持续发展状况等因素纳入能源价格形成机制,间接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如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推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主要由能源资源状况、产品和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可持续发展状况等因素决定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
陈兴华:能源法规定了可再生能源消纳机制,但可再生能源法尚未修订,存在衔接问题。消纳机制包括电网建设、公平接入和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其中新型电力系统是核心。能源法设立了可再生能源最低消费比重目标制度,将消纳保障机制纳入法律,为可再生能源确立政策导向和地位,有利于提升市场竞争力。
在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的初期发展阶段,其市场竞争力尚未充分显现,因此需要依赖于强制性的补贴政策来提供支持,以促进新能源的市场化进程。能源法的关注焦点已经转向消费端,旨在激励消费者通过其选择行为来实现传导效应。
刘进:能源法从法律层面明确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引导全社会共同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和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责任。同时,优化能源主管部门等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重点,由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四条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管理模式,调整为能源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管理,且明确规定对最低比重目标及消纳责任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考核。
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
中国环境报:对能源消费端的管理与监测,能源法有没有新要求?
岳小花:能源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能源企业、能源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配备、使用能源和碳排放计量器具。
陈兴华:这是首次在法律中明确碳排放计量器具。目前,鉴于气候变化应对法尚未出台,关于双碳问题由能源法率先进行了回应。因此,能源法率先纳入碳排放计量器具的规定,这一创新举措值得肯定。
中国环境报:在能源消费环节,能源法是否确立了具体的能效标准或节能目标?对于不同类型的能源消费者,是否有不同要求?
岳小花:能源法规定了可再生能源消费的最低比重目标,并要求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并执行这一目标,同时负责监测考核其实施情况。
同时,要求公共机构优先采购使用可再生能源,加大可再生能源消费力度。为支持可再生能源消费和实现双碳目标,积极推动能源标准优化,加强计量器具使用。此外,通过价格诱导推动用户合理用能,提高能源效率。
陈兴华:对能源消费环节的能效标准和节能目标等具体事项,法律并未予以规定。节能减排目标每年由政府逐级下达,能源法并未对此作出具体要求。
针对不同类型的能源消费者,能源法提出了差异化的要求。对于能源企业而言,在能源消费过程中,对其要求自然更为严格。例如,电力用户通常面临强制性的规定,而居民用户则主要依靠鼓励措施。此外,我注意到在一些条款中,确实提到了鼓励措施,比如公共机构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等。特别是第三十五条,国家通过加强能源需求管理,提出了阶梯电价制度,以此方式来激励节能。
刘进:能源消费环节是能源领域的关键环节,唯有充分激发消费侧的绿色潜能,才能更好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能源法立法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在法律中首次提出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制度,规定能源用户、公共机构等在促进绿色能源消费中的责任。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的完善,从法律层面推动了能源消费向绿色低碳转型,为能源消费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奠定了法律基础。
编辑:张聪
来源:中国环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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