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将私家车变成网约车,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
基本案情
小L去年6月购买了一辆新车,并在当天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从去年11月开始,小L多次使用该车辆在某网约车平台上接单。
12月,小L在一个雪天送客完毕后返程途中,车辆打滑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车辆受损,小L也受了伤。
小L当即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小L投保的车辆属于私家车,并非营运性质的投保,小L开网约车的行为改变了车辆性质,且未通知保险人,这使得被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
小L认为投保时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示告知义务,自己不是在接客或者送客途中发生事故,当时车辆属于自用。保险公司应当履行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裁判结果
经查明,小L通过电子方式投保,必须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在各个流程环节中在线确认保险信息及保险条款,并按照要求支付保险费。在投保过程中和投保完成后,小L可随时在线上查阅和核对保单信息及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对三者险和车损险的关键条款均以加黑显示,已尽到提示告知义务。而小L因未能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并在将私家车转为营运车后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法院认为,小L在保险期间改变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向保险公司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保险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而小L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鹿小法提示
车主投保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车辆用途,改变车辆用途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便于保险公司根据变更情况重新评估风险和保险费率,避免因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导致无法获得保险赔偿。
投保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特别是涉及车辆用途和责任免除的关键条款。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具有经营性质。小L投保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中载明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所以,小L在保险期间内使用被保险车辆从事网约车业务,即改变了保险车辆使用性质,虽然发生事故时未在运营状态,也不影响这辆车运营性质。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没有固定日期,由美国各州临时决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四条 人民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
(二)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
(三)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
(四)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
(五)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
(六)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
(七)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虽然增加,但增加的危险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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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丨@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编辑丨包铁新媒体工作室 闫玮
审核丨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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