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是一个根深蒂固、复杂且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危害个人身心健康,危害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以下将通过几起赌博类型案件,警示大家,赌博犯罪必将受到法律制裁,要自觉远离赌博,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案例一
被告人何某与罗某经营麻将馆维持生计。期间,何某了解到赌澳门“六合彩”有利可图,于是萌生出借助澳门“六合彩”的开奖信息,自身充当庄家与投注者展开竞猜对赌,进而从中谋取利益的想法。何某得知被告人黄某向他人报单赌“六合彩”,遂发展黄某做其下线,接受黄某报单,并按投注金额的5%作为“水钱”返利给黄某。黄某在家中利用微信接受蒋某等多名赌客的投注共计35万余元,获取“水钱”共计1.7万余元。经统计,何某收取黄某转来的赌资共计21万余元,获利3万余元;罗某替何某坐庄与赌客竞猜对赌,接收黄某转来的赌资共计14万余元,获利3.8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黄某、罗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构成赌博罪。依法判处何某、黄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官说法
“地下六合彩”,是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号码作为中奖依据,让参赌人参与“买码”对赌的一种非法私彩,即以香港地区的六合彩号码为名头,实际上是一种虚假、非法的私人坐庄的赌博活动。
从事六合彩赌博,私设地下六合彩投注点,从中赚取庄家按比例返还的“水钱”,或者明知他人从事六合彩赌博,仍帮助接收参赌人员的投注资金,并从中获利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法构成赌博罪。
案例二
被告人程某从上家处获取赌博网站代理账号,以营利为目的,为该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程某以代理账号开设含一定积分额度的下级账号,招引赌客登录该网站进行赌博,接受赌客投注“赌球”,并在家中按照1:1的积分和资金比例为赌客充值、兑换积分、结算赌资,再按赌资金额从上家处获取赌博网站返点。经统计,程某通过微信收取罗某等六名赌客赌资合计4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以营利为目的,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随着网络技术和支付结算方式的不断发展,网络赌博作为新型的赌博形式,其犯罪手段隐蔽,给社会治安带来极大隐患。此类犯罪,网络服务器一般设在境外,以设置网站木马广告游戏、代理推广等形式,用高胜率、高回报吸引赌客注册赌博网站账户,赌客通过手机或电脑登录后就可网上随时下注参赌。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构成《刑法》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罪。
案例三
被告人韦某经预谋,在某村的一个山岭脚租用临时搭建的工棚开设赌博场所,购置玉米子、大字牌、扑克牌等赌博工具,采用下注“数玉米子”的赌博方法,招揽社会上参赌人员进行赌博,从中抽取“水钱”,获取非法利益。期间,韦某雇请人员分别负责召集赌客、计算并支付费用、兑换赌资、以小客车接送赌客、在赌场附近路口“放哨”等,韦某还邀集社会上参赌人员到赌场坐庄开赌,每个庄家需向韦某支付2000元的场地费,韦某也按10%与庄家合股坐庄,接受赌客及其他坐庄开赌人员下注赌博,每次从赌资中抽取5%的“水钱”作为获利。上述赌博场所每天赌客在20至30人不等,每日非法获利6000至8000元,均被韦某用于赌场日常开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赌博场所、赌具及便利条件,并雇请人员为开设的赌场提供服务,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判处韦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传统的赌博形式包括赌场赌博、赌博机赌博等,赌博方式包括玩纸牌、赌大小、猜“玉米子”等。此类赌博的特点是犯罪分子为了躲避查处,利用环境的地势庇护,将赌场搬到野外山林,通常发生在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较为落后地区,如村落、城乡结合处等无业闲散人员活动频繁区域。根据《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以供他人赌博的,依法构成开设赌场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来源:柳州市柳北区法院
转载:“广西高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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