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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邹成效

今天总算看到了一个正常点的通报。

山西省和顺县联合调查组发布了“女硕士卜某走失被收留十三年”事件的新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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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比一下前几天和顺县公安局发布的蓝底白色通报,有没有觉得有一种荒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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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蓝底白字通报发布的第一天,我就写了一篇文章,认定警方存在渎职,竟然把一起显而易见的强奸案件认定为助人为乐的“收留”。

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一下。

第二份通报的出台,让我颇为感慨。

因为在我写了上述那篇文章后,后台有这样几个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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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一种倾向,认为蓝底白色的官方通报就是权威,就是不可质疑,谁要是质疑,那要么就是蠢,要么就是坏。

蠢,是认为蠢到居然有人会怀疑官方的“蓝底白字”

第一份留言的意思大概是:“你了解和顺县吗?你去过和顺县吗?你知道和顺县的人民有多纯朴,和顺县的警方有多敬业吗?你又没去调查过,你有什么资格质疑?如果和顺县警方不能很好地查清楚的话,能法通报吗?你知道和顺县已经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列入到年度重点工作了吗?最了解案件情况的状况不是你,而是和顺县公安局。你没有发言权,而和顺县有发言权。所以请你不要再做这种不负责任的质疑。和顺县欢迎一切善意的建议,但是拒绝任何无端的指责。”

坏,是认为质疑者就是寻衅滋事。

这个就不详细解释了,不然我还得交代16亿美元的资金去向。

我相信,任何社会事件都需要舆论监督,而作为一名“爱党爱国”的法治工作者,对法治事件就有权利,甚至义务进行合理地质疑,这也是推动国家法治进步的努力。

为此,我还把“爱党爱国”印到了自己的衣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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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有点扯远了,我们还是回到通报 本身。

目前既然联合调查组出了第二份通报,那我就结合这份通报聊一下这里面的法律问题。

1、警方有没有对张某刑事拘留?

很多自媒体甚至官媒都报道称,警方已经对涉案人员张某刑事拘留,我这里可以肯定的说:大概率没有。

这里有几个原因。

首先,从通报措辞就可以看出端倪。

第二份通报中的措辞是“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并不等于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均是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警方确实已经对张某刑事拘留的话,那么在通报中必然会予以明确,如果只是含含糊糊地称之为“刑事强制措施”,那么大概率就是没有对其刑事拘留,可能觉得写取保候审的话会引起舆论反弹,就笼而统之地写成“刑事强制措施”。

其次,张某既不符合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也没有必要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很多人都认为,对于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是常态,取保候审是特殊情况。

坏人嘛,抓起来再说。

而事实上,如果严格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的话,90%以上的犯罪嫌疑人都不需要刑事拘留,非羁押性的取保候审才是常态,羁押性的刑事拘留才是特殊形态。

原因很简单:无罪推定。

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前,任何人都推定是无罪的。

既然推定是无罪的,那凭什么关起来?

只有一些特殊情况下,才能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剥夺其人身自由。

这些特殊条件基本上指的是:“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等。”

当然,在现实的执法中,大家都懂的,反而是刑事拘留成为常态,取保候审成为特殊态。

再回到张某这个事情,尽管涉嫌强奸罪,但是从通报中也可以看出,目前没有证据证实张某对卜某存在非法拘禁、虐待等其他犯罪行为,而且考虑到两个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对其采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2、张某会被适用缓刑吗?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的量刑三年起步。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但是,从本案目前的通报情况看,作为一名资深LSP,我可以大胆的预测,如果没有收买拐卖妇女、非法拘禁等情节的话,那么很有可能会以强奸罪定罪,并适用缓刑。

无独有偶,2016年就有一起类似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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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安徽农民刘华姬在上海拾废品期间,在郊区发现一名精神不正常女子,后将该女子带回位于涡阳县的家中生活。

刘华姬在明知该女子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下,刘华姬仍多次与该女子发生性关系,并陆续生下4个孩子。

经鉴定,案发时该女子患有精神分裂症,在该案中应评定为无性防卫能力。

一审判决刘华姬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刘华姬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亳州中院二审认为,刘华姬多次与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刘华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还称,鉴于刘华姬将被害人带回家后,长期照顾,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养育多名子女,形成稳定的同居关系,且经其所在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进行评估,同意接纳其为社区矫正对象。

法院综合考量刘华姬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判处刘华姬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比照两起案件,我相信司法机关在处理本案时也会综合考虑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考虑到“鉴于张某将被害人卜某带回家后,长期照顾,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养育多名子女,形成稳定的同居关系”的理由,对张某适用缓刑。

事实上,从通报的措辞上,从强制措施的使用上,已经能够看出端倪。

不管怎么说,能够认定张某构成强奸罪,就已经是法治的进步,也是舆论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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