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有网友发帖称在公共场所遭到山西大学一外国留学生猥亵,事发之后,当地有关部门已经对涉事留学生作出行政拘留。12月10日,当事女子爆料:他在派出所耍酒疯!
据当事女子介绍,当天晚上她和她老公在酒吧里面出来,遭到涉事留学生的猥亵,被发现之后还在强词夺理的铰链!
他是直接拿他的手掌心去触碰在我的身体上”,当事女子称,监控摄像头清楚拍下他作案的过程,之后他还在派出所耍酒疯。
知情人称,涉事留学生因猥亵已被行拘5日,同时公安机关已对其作出限期出境决定。山西大学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表示,将根据警方调查结果严肃处理涉事留学生!
评论区中,不少网友纷纷留言:还好有监控,不然一看是外籍办案的又要缺钙了!警察要硬气一点,不要怕麻烦,这种在我国作恶的外国人给他们遣送回国吧!
还有不少网友呼吁:能不能把留学生的钱取消?用在国内自己的学生身上。这就是我们每年给其支付高额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
那么,到底该怎么看这件事情呢?
1、在中国就要守中国的法律!我们不欢迎不遵守中国法律的外籍人士!
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15日拘留。
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还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所以说,在这起事件中,涉事留学生因为涉嫌猥亵,被警方采取行政拘留!按照上述规定,同样可以要求他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而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限期出境还是说驱逐出境,都是在执行了相应的处罚之后。被驱逐出境的,根据具体情况,1-5年内不准入境。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10年内不准入境。
2、留学生身份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所在学校也应该及时采取惩戒措施!
根据1985年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外交部、文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其中第24条就明确,对犯错误留学生的校纪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
给予留学生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须经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其他校纪处分由学校决定。
留学生在有可能受到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时,学校要提前书面向当事人重申规定,说明后果,并抄送有关驻华使领馆或派遣单位,以争取他们的合作。
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留学生,一年内有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处分。对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勒令退学的审批权限,按本条第二款办理。
校纪处分一经决定,除向当事者宣布外,学校应书面通知有关驻华使领馆或派遣单位。
所以说,本事件中,涉事留学生因为猥亵被警方给予治安拘留,可以说,属于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上述规定,除了采取暂停发放补助金之外,学校方面也有必要根据他的违法违规情节程度,采取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等措施!
最后,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随便关上,我们欢迎热爱和平有素质的外国友人!但是,外籍人士并不高人一等,在中国境内就应该遵守法律!否则该惩处的要惩处,该追责的要追责。
对此,您怎么看?下方评论区等候您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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