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身故被拒赔!
2020年1月,小李(化名)在当地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成人意外险,保险合同约定了保险期限为2020年1月起至2021年1月止,保险费200元,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20万元。
2020年9月小李跟其女儿,一起在村口收割稻谷,临近下午天气骤变,下起了小雨,小李将已收成的稻谷从田间搬往马路边准备装车拉回家。途经一条小溪时,因溪面上仅简易搭有一块小木板及雨天湿滑,导致意外摔倒在小溪里,当时小李肩上扛的稻谷压在其背部,导致其无法动弹。后被女儿发现,联合家属,将小李送进医院,在送往途中,小李不幸身亡。小李身故第二天,女儿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申请,申请一个星期后保险公司来人现场查验,随后保险公司以小李身故不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原因身故,故不予赔付保险金。小李家属认为,小李如约支付了保险费200元,本合同已经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小李意外身故,完全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拒赔严重损害了小李家属的合法权利,故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辩称:小李的死亡不符合意外险特征
1、小李2020年9月的死亡不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非疾病”原因身故,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调查,小李的死亡原因系“脑血管意外”,属于自身疾病原因,不符合意外险的本质。
2、事故发生时,没有目击证人在现场,是否属于意外,无法证实
因此,小李的死亡不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非疾病”特征。
本案焦点:小李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身故赔偿范围?
本院认为:保险公司未及时查验,赔!
1、小李的死亡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其家属出具死亡医学证明,可认定小李系在田间作业中摔倒后死亡,死亡原因为脑血管意外(脑血管意外又称“脑卒中”是一种急性脑血管疾病,是由于脑部血管突然破裂或因血管阻塞导致血液不能流入大脑而引起脑组织损伤的疾病,分为缺血性和出血性卒中,前者包含脑血栓、脑栓塞等,后者常见为脑出血、蛛网膜出血等)保险公司委托公估公司前往死者所在地卫生院进行调查,在行政服务中心未发现小李住院报销记录,在卫生院查询开具药物主要治疗肠道感染,其余未见异常。
2、保险公司辩解无法还原死者死因,小李死亡后其家属通过保险热线进行报案,但保险公司未及时派员到现场或委托当地保险公司协助进行查验,应承担相应的后果。
因此,结合本案现有证据材料,小李死亡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原因死亡,保险公司应按保险条款约定承担相应的赔付义务。
综上,法官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小李家属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20万元!
本文转自“理赔帮”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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