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殷xx
代理律师
陈朝阳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西昌市xx街道办事处
案情介绍
原告殷xx在四川省西昌市某村有合法地承包地和一处住宅,十多年来一直居住其中。2019年9月2日,西昌市xx乡政府以涉嫌违建对该房屋进行立案调查,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要求殷女士自行拆除其房屋,否则将强制拆除。
由于担心房屋遭强拆,殷女士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朝阳律师代理案件。陈律师介入后立即帮助当事人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019年12月3日依法受理了行政复议申请。
后2020年1月16日复议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西昌市x乡人民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但是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决定书》复议期间,2019年12月10日早晨,被告的工作人员电话告知原告的丈夫要拆除原告的房屋,之后,原告随家人赶往房屋处,发现房屋已经被拆除。
行政诉讼
后陈朝阳律师又帮助当事人向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期间被告街道办辩称:案涉房屋占地面积170平方米,庭院占地面积350平方米,合计占地面积520平方米,占地面积超出审批建设的面积,原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审批建设面积和审批建设的结构和层高,属于违法建筑。
万典律师实地调查后认为:原告所建设的房屋超标准,在当地是普遍现象,当时政府放线工作人员都是使用房屋批准的使用面积放线,占地只要不超过批准面积的20%是当地的普遍做法。而且历史查处违法建筑都没有将原告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另外原告的房屋是老宅基地上房屋,不影响规划,完全可以通过罚款等方式处理。退一步讲,就算要按照违建拆除,也只应当拆除超面积标准的部分,符合面积标准的建筑部分不应该被强制拆除。街道办这种直接将全部房屋按照违建强拆的行为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
2019年1月29日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被西昌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16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事实不清撤销,……故被告依据以上决定书于2019年12月10日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强拆的行政行为无法律依据,其行政行为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2019年12月10日西昌市xx街道办事处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强拆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西昌市xx街道办事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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