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及獐子岛,大家耳熟能详的就是獐子岛扇贝跑路事件。
据媒体统计,自2014年起,獐子岛扇贝养殖动辄遭遇“罕见天灾”,6年时间里历经4次跑路或饿死,公司巨亏带来股价大跌。熟悉的套路、熟悉的配方,带给投资者不可磨灭的心理阴影。2020年6月,证监会对獐子岛开出罚单,董事长吴厚刚被罚30万元,并处以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最近这两年,大连方舟水产品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舟公司)总经理高海堂没想到也与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獐子岛集团)的“跑路”联系在一起。自身企业停靠在码头的轮船被獐子岛集团所有的船舶撞击损毁严重,一场无妄之灾给企业运营带来沉重的打击。
獐子岛辽长渔运18221轮船船头碰撞海洲1
船主肇事逃逸之后,经过大连海事局调查出具结论书,大连海事法庭判处獐子岛集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判决产生之后,两方都不满意。方舟公司认为赔偿力度不够,特别是第三方评估公司不仅资历欠缺,而且评估有太多“不专业”的地方,让自身利益受损;而獐子岛集团则认为方舟公司拖长维修时间,存在过度维修,租赁价格超市场预期等问题。
两方同时选择上诉,围绕撞船之后的原油泄漏吨位、船舶租赁价格、维修合同等一一举证。
高海堂这两年为了挽回企业损失,不断上诉、应诉,企业经营也被拖累,跟这样的大企业“碰撞”,他明显感到力不从心。
01
海上事故,肇事逃逸者负全责
2022年2月10日17时,方舟公司所有的“海洲1”轮船停靠在码头被獐子岛集团所有的“辽长渔运18221”碰撞。
辽长渔运18221轮船
“海洲1”轮船吨位297吨,“辽长渔运18221”轮船吨位396吨,吨位悬殊之下,海洲1受损严重,左舷罗经甲板受损,船尾左后侧船体破损,船体在水下破损部位清晰可见,更为严重的是船舶进水导致原油泄漏,10吨原油无法使用。
事故发生之际,方舟公司所有的轮船在码头泊位停泊无人值守,事故发生之后,獐子岛集团的船员逃逸,并没有第一时间对事故现场进行施救。据调查给出结论:天气原因导致能见度低,辽长渔运18221没有充分运用视觉、听觉、雷达等手段正规瞭望,导致偏离航道,发生了碰撞事故。
方舟公司选择了报警,大连海事局进行了现场调查并且找到了肇事逃逸者。
海洲1船被撞后,水上一点部位,主要都在水下
2022年9月21日,大连海事局出具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调查结论书,《海安法》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当事船舶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由此判定獐子岛集团船只肇事逃逸,负全部责任。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步可追溯至1958年,总部位于辽宁省大连市,这是一家以海洋食品为主业的大型综合性海洋食品企业。业务范围广泛,其中扇贝养殖,海洋捕捞都是其业务范畴。
2023年3月28日,方舟公司将受损的“海洲1”号轮船拖进修理厂维修,维修工期为27天,船舶维修费用为870278元。
方舟公司就除了相应的船舶维修费用,还有燃油损失费用266917元;2022年2月10到2023年5月10日共15个月的船舶租金600万元;码头停泊费用30516元等相应费用向法庭提出赔偿请求。
海洲1船
经过大连海事法庭(2023辽民初677号)做出判决,对方舟公司燃油损失费用,船舶维修费用给予支持,但缩减了船舶停泊时段(计算至2022年11月10日),从而船舶租金,码头停泊费并没有支持方舟公司的赔偿请求。
与此同时,獐子岛集团认为,大连海事局在调查取证阶段没有向獐子岛集团询问和确认相关证据,没有给予答辩和提出异议的机会和权利。其在作出结论书后,也没有告知和送达。该结论书的依据没及时送达法院,对该结论书不予认可。
双方对大连海事法庭做出判决都不满意,相继选择了上诉。
02
一份判决两方上诉,评估公司禁不起推敲
赔偿方案当中,双方对维修时间及离港时间的认定存在一定争议。
方舟公司船舶离港时间是2023年3月28日,方舟公司认为,租金的损失不应仅计算到2022年10月份。方舟公司2022年11月收到大连海事局调查结论书,大连海事局不同意船舶离开港口,仍要求船舶保持现状,同时也需要花时间重新寻找船⻓船员来开船去维修,方舟公司坚持赔偿应该计算到2023年3月28日离港后,再加上维修期间作案涉船舶的租金损失期间,相应的码头停泊费也应当计算至2023年3⽉28⽇。
獐子岛集团则认为方舟公司故意拖延维修时间。
海洲1船舶证书于2023年1月5日到期,这也是獐子岛集团认定租赁费用过高的一大理由,而方舟公司认为,是本次事故导致方舟公司无法按期对船舶进行检测。
獐子岛集团在上诉书并不承认逃逸,以天气原因造成船上工作人员看不到为由,否定了船舶事故的发生。此外船员“离开”的原因在于船上有人员受伤,工作⼈员需要将受伤⼈员紧急送医,这是他们驶离了案涉港口的理由。
如果不是故意逃跑,法律意义上不认定逃逸,责任就不会承担赔偿全责,更不会过度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一点,獐子岛集团对方舟公司提出的租赁费争议。而方舟公司对国宏评估公司出具的报告存在诸多疑点。
獐子岛辽长渔运18221轮船前头碰在海洲1舵楼上
该评估报告所认定船舶成本价值为650万元,推导出租赁租金每月为5万元。方舟公司认为这没有任何的科学依据和合理性。案涉船舶建造时的价值为1800万元。评估公司所依据的是并与案涉船舶相同类型的船舶作为参考依据。该船舶目前的使用功能和储运的吨数与新船没有任何差异,以折旧成本法对船舶租赁进行评估,既不科学也不合理 ,更不公平。现实中对船舶租赁都采取市场比较法或市场调研法,几乎很少使用折旧成本法。评估公司故意压低被评估资产价值,即压低“海洲1”轮二手船价格,作出的评估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
而评估公司更是要收取高额评估费用,并且由方舟公司承担。
03
疑点重重的第三方评估公司
方舟公司对国宏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也提起上诉。
首先是评估公司无评估资质。
方舟公司认为国宏评估公司应该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才能取得评估资质,但查询评估公司只有一名缴纳社保人员,不能取得评估资质,违法取得的评估资质视为无评估资质,因此作出的评估报告无效。
评估公司的评估师袁某也未在评估报告中提供价格评估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同时又违反评估专业人员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并由从事业务的评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保险的法律规定,故在本案中出具的评估报告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据国宏评估公司原工作人员说,评估师袁某的工作单位是大连集发环渤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并与该运输公司签有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评估师袁某在本案中作为国宏评估公司的评估师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作出的评估报告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海洲1船的舵楼
此外,对评估人员采取的评估方法也极度存疑。评估公司只选择重置成本法,并没有就其他评估方法做出说明,只考虑獐子岛最有利于的一方面。
评估公司表现很不专业,根据《评估方法准则》规定,因适用性受限而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其他基本评估方法不适用的原因,因操作条件受限而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应当对所受的操作条件限制进行分析、说明和披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恰当选择评估方法,除依据评估执业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经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
从这些角度来看,仅靠重置成本法形成的评估结论站不住脚。
最重要一点,高额评估费暗藏玄机。
方舟公司认为,国宏评估公司收取了评估费88000元,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獐子岛集团提出评估申请,并多缴纳评估费的目的是变相贿赂评估公司,与评估公司恶意串通,故意压低评估价格,同时,还将要求原告承担部分评估费,将评估费转嫁到受害者身上,与法与理不容。
根据《中国价格协会价格鉴见证评估专业技术评审收费标准》规定,收费起点8000元,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费率千分之十,计费额指被评审报告的评估额,现场勘验所需费用另行计算,本案评估报告应收评估费:8000元+60.19万×千分之十+现场勘验费约1000元=15000多元。
评估费偏高之后,还要让方舟公司承担,这也是方舟公司质疑评估公司的主要原因。
獐子岛集团作为海洋经济的领军企业,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海洋资源的可持续有力开发和利用,不仅推动了企业自身的发展壮大,也为大连市海洋经济的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
作为大连龙头企业,獐子岛好不容易走出扇贝逃跑的阴影,如今面对这一海上肇事逃跑行为,极力摆脱自身责任,拒绝支付相应企业赔偿费用。这不是企业该有表现。
方舟公司的海洲1船舶在船厂维修之后,因没钱支付一度停泊在维修厂,严重影响方舟公司的运营。从这些角度来说,獐子岛集团并没有真正把企业社会责任,合作诚信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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