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手机银行二维码付款未能成功到账,加油站员工垫付货款后向顾客追偿的案件。

某加油站便利店在月底核对账目时发现一笔收款存在问题,原来是顾客杨某买了480元香烟,便利店未收到货款。工作人员调取监控发现,当天凌晨,杨某来到便利店购买香烟,要求使用某银行手机银行二维码扫码支付,而便利店员工告知其店内未开通网银支付,拒绝了杨某。几分钟后杨某返回,坚持要求店员试一试。无奈之下,店员尝试扫码,随后收银机打印出了“练习单”,店员以为支付成功,便让杨某带着商品离店,但实际该笔款项并未入账。

事后,加油站站长丁某主动向公司垫付了这笔货款,并多次联系杨某,向其解释事情的原由。丁某表示希望对方能返还帮其垫付的480元,但均被杨某拒绝。为此丁某通过公安机关报警,但杨某依然不承认自己没有付款,并要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无奈之下,丁某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返还垫付的香烟款。

该案开庭审理时,杨某无正当理由缺席诉讼,法院依职权调取了事发当天杨某使用的银行账户,果然未发现此笔香烟款。最终,法院判决杨某向丁某支付不当得利款480元。判决生效后,丁某通过申请强制执行,收到了480元。

法官表示,《民法典》第987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监控视频及法院依职权向银行调取的交易明细,可以证明被告在便利店购买货物未支付货款的事实。原告提供的加油站出具《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凭证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出于履行加油站站长职责的主观目的实际垫付货款480元的事实。原告垫付货款产生的损失,与被告取得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取得利益。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