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谓“意外和明天,不知道哪个先到来”。虽然很多事情的突然发生是难以彻底预知和防范的,但正因如此,我们就更要对各种可能性都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且要尽全力考虑得周全一些。这一次,于湖北荆州突然发生的飞机坠落起火事件,或就可为国内有关单位和公司敲响一个新的警钟。
湖北荆州经开区应急服务中心在官方账号“荆州经开区”发布消息称,12日11时10分许,某公司在测试固定翼无人机过程中,无人机失控撞向构筑物后起火。目前火势已扑灭,一名伤者正在全力救治,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从现场流出的视频和照片来看,其应该是一架不低于中型体量的固定翼无人机,坠落在荆州市奥体中心附近,现场有浓烟冒出。在疑似位于现场附近的一处地面上,出现了可能为该机机翼结构的零部件,上面喷涂有“应急”二字,或说明这架接受测试的无人机是打算供当地应急救援部门使用。有周边目击者称,该机撞上了一处塔吊,然后就坠落了。
对于这起事件,一个值得我们思考和考虑加以改善的地方,或在于对城市上空的无人机飞行高度限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且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其驻地、地面(水面)训练场、靶场等上方不超过真高120米的空域内的飞行活动;但是,需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另外,如果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与本部门、本单位使用的有人驾驶航空器在同一空域或者同一机场区域的飞行,即无人机与有人驾驶飞机的融合飞行,那允许取得适航许可的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以及允许中型、小型和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不超过真高300米的飞行。
这里出现了一个叫做“真高”的概念,其是指飞行器与某一基准水平面的垂直高度,通常取地面高度。比如说,从一栋50米的建筑物楼顶上放飞无人机,让无人机向上爬升100米,那无人机的真高就是150米。从中不难发现,国内对民用无人机飞行高度的限高方面,有着较为完善的考虑和详细的规定。但同时,与限高相反的一项指标却并未做较为详细的规定,那就是限低,即飞行高度最低应保持在不低于多少米的程度上。
对于一些在建筑物较为密集的城市环境下运用无人机的单位来说,它们往往可以获得较为准确的所在城市的地图,并获得市内高层建筑物的分布位置和高度等信息,进而可结合具体情况对无人机的飞行航路进行规划,提前避开高层建筑物集中分布区域。这样一来,无人机既可不违反限高规定,也在最大程度上避免了与高层建筑物发生意外碰撞。不过,在限低方面,目前尚存在一定的空白,而限低其实也有着一定的实际意义和价值。
在无人机飞行过程中,偶尔会受到某些难以提前预知和提防的外部因素的影响,如突如其来的气流,以及突然出现的与无人机遥控信号频率出现重叠的电磁波等。在这些外部因素面前,无人机可能会在短时间内出现难以有效操控、甚至是暂时失控的情况,进而无法维持飞行姿态的稳定并出现“掉高度”的现象。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事情没有挽救的空间”,如当强气流消失和无人机脱离电磁波干扰之后,其仍有恢复控制并转为正常飞行状态的可能。当然,一个前提在于,无人机当时所处的飞行高度足够确保其在短时间失控时不至于坠落,即留有足够多的高度余地。
从这个角度来想,限高固然重要,但是否也需要对最低飞行高度做出一定的考虑和规定呢?这或许会成为未来进一步规范国内民用无人机运用的一项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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