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主要目标,到2028年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绿色矿山建设协议签订率不低于80%;持证在产(证照合法有效;近3年内正常生产,每年累计生产不低于6个月、当月生产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低于3年)的90%大型矿山、80%中型矿山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新建矿山正式投产2年内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小型矿山结合实际参照绿色矿山标准管理。
《通知》明确年度任务,2024年建立绿色矿山建设底数库,为后续动态调整打好基础,做好绿色矿山协议签订和政策宣传等工作;2025年至2027年,正式投产2年内的新建矿山和持证在产的大中型矿山纳入绿色矿山名录库的比例累计分别不低于15%、40%、70%;2028年底全面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主要目标。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年度目标落实建设任务。
《通知》围绕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提出压实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分类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强创建过程指导、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先进适用技术应用、持续提升矿山企业创建水平等方面措施,具体而言──
压实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
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创建的责任主体,应当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建设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绿色矿山。矿山企业要落实矿山开发利用、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等方案,明确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和进度,落实“边开采、边修复”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依法开采的矿山,要执行最严格标准规范,严格落实绿色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相关要求,全面做好减缓生态环境和自然保护地影响的措施。建立申诉回应机制,畅通与受矿山影响的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分类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中关于绿色矿山建设的规定明确要求,对新建矿山,在矿业权出让时将相关要求和违约责任纳入出让合同,正式投产后1至2年内应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运行。对改扩建和生产矿山,要加快绿色化升级改造,在办理延续、变更手续时,按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矿山企业签订绿色矿山建设协议,明确矿业权人义务和违约责任,原则上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至2年内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对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强管理,着重做好闭坑前的污染防治,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植被恢复等生态修复工作。
加强创建过程指导
各级自然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拟建绿色矿山的过程指导,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绿色矿山建设计划,每半年开展一次创建指导,指导矿山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对不低于20%的拟建绿色矿山进行一次随机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与县级指导情况上报自然资源厅。
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先进适用技术应用
矿山企业要加强绿色低碳技术工艺装备升级改造,在资源开发、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生态修复等环节,鼓励采用《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中的技术,推动矿山绿色低碳转型。加快融合5G、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推动矿山企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提升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与生产管理效率。
持续提升矿山企业创建水平
矿山企业应主动对照相应行业标准和评价指标定期自评,按计划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短板,积极推动整改。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且自评达到标准要求的,及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自评估报告,申报省级绿色矿山。矿山企业对自评估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来源:四川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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